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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医药储备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02 生效日期: 1997-12-02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医药储备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医药储备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 
  从1997年起,国家对医药储备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即在中央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下,改变自七十年代初形成的单一中央医药储备模式,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医药储备制度。过去,我省依靠医药企业储备和国家调拨、支援等办法,基本保证了我省灾情、疫情和突发事故对药械的需要。随着我省医药企业逐步走向市场,用于救灾防疫和突发事故的储备药械相对减少,救急水平有所下降,加之我省自然灾害频繁,突发事故时有发生,储备药械已很难保证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等紧急需要。建立地方医药储备制度,既有利于壮大国家医药储备规模,又能提高我省医药储备能力和管理工作水平,保证我省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发生后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一致,切实有效地开展建立地方医药储备工作。 
  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保证我省医药储备制度的顺利建立和实施,省人民政府成立湖南省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周伯华任组长,谭仲池任副组长,陈学军、王啸云、江永波、徐联初、张明久、彭涛、杨明波、陈新元、龚安琪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医药管理局办公,由龚安琪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认真落实医药储备资金,确保适当的储备规模 
  根据近年我省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紧急调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实际情况,全省省级医药储备资金规模为3000万元,其中,1997年由省财政安排专项拨款1000万元,其余由省财政分3年拨付到位。省人民银行、省工商银行也要在贷款上给予支持。 
  各地州市要结合本地区灾情、疫情等实际情况,建立本级医药储备制度,医药储备资金额度根据本级财政情况自行确定。 
  三、加强医药储备管理,确保及时有效供应 
  省医药管理局和各地州市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省级与地州市医药储备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医药管理局指定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承担省级医药储备任务,由地州市医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指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承担地州市医药储备任务,要做到政企分开,各负其责。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除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外,还要注重搞好经营,增强风险意识,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保质保量地做好医药储备工作。 
  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要按照科学、合理的储备周期,制定相应的轮换办法,在确保储备品种和数量的前提下,及时对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轮换。有关医药生产企业要优先满足承担储备任务企业对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收购需要。 
  动用省级医药储备由省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省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按规定程序和有偿的原则,储备药械调出后,由调出方及时收回货款。申请动用省医药储备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偿还货款。若动用省医药储备的地州市拖欠货款,由省财政从下拨地州市的卫生事业费中扣款归还。 
  省医药管理局和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医药储备资金的管理,严禁将医药储备资金挪作他用,做到医药储备资金专款专用,帐物相符。同时,对储备药械实行滚动管理,通过储备药械轮换经营消化管理费用。要按照储备目录随时充实库存,做到及时有效供应。对用于救灾防疫和突发事故的储备药械,调出时应实行优惠价格,不得高价谋利。经贸、财政、银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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