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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增设“诊疗费”等收费项目报销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23 生效日期: 1997-06-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 
  为抑制医药费过快增长,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改革医疗服务价格体系,经市政府批准在北京市各级各类有关医疗单位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对公费医疗有关报销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医院自批准实施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方案之日起,对增设的门诊诊疗费、住院诊疗费和提高的床位费、手术费、护理费及检查治疗费可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凡未批准实施“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医疗单位,不得自行提高有关收费标准。 
  二、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医疗收费规定,严禁乱收费,既要保证职工的基本医疗,又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凡是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项目,各医院在开列医药费收据时,必须证明不予报销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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