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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门前三包”责任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01 生效日期: 199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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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管理,把我市建设成为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位于我市市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门前三包”是指各责任单位在本单位责任区范围内负责包环境卫生,包绿化管理护,包秩序良好。 

    第四条   “门前三包”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区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按下列规定划定: 
  (一)“门前三包”责任区系指自责任单位建筑物或围墙、栅栏、墙角起,平面至门前道路边石、立面至建筑物高度止的立体空间; 
  (二)集贸市场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 
  (三)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民办保洁队负责; 
  (四)广场、街心公园、公共绿地、车站站点、停车场等,由各自的管理单位负责。 

    第六条   责任区内的卫生、绿化、秩序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卫生:达到地面无烟蒂、纸屑、痰迹、瓜果皮核、废弃包装物、油污、积水等;墙体立面、门窗、橱窗、阳台无积尘物,无乱贴、乱挂、乱刻、乱画,无残缺破损;牌匾广告用字规范,无错字、别字、掉字;公共设施无污垢,无破损;空间无飘浮物,无有害烟尘,无有害气体;盛放废弃物的容器放在合适地点。 
  (二)绿化:达到绿化完好,无枯草死树,花坛、绿地整洁,无垃圾杂物,绿化设施无损坏。 
  (三)秩序:达到无乱堆杂物,无乱摆摊设点、乱搭乱建、乱停车辆以及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门前三包”任务以所在街道办事处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形式落实。 
  责任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领导为责任人。 
  《门前三包责任书》按统一格式制作。 

    第八条   各责任单位要对“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卫生、绿化和秩序进行管理、监督。“门前三包”可以由责任单位自包,也可以代包和联包。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的城管部门可将下列行政执法权限委托给“门前三包”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在被委托的权限内,可对责任区内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一)《本溪市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和其它杂物的,每次处以二元罚款”和第二项规定“乱泼、乱排污水的,每次对个人处以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以及条八项规定“在街路摆摊经营,影响环境卫生的,每次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二)《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经批准,机动车、畜力车在人行道行驶或停放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三)《本溪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践踏草坪绿地的,处以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和第五项规定“向草坪绿地倾倒垃圾或有害物、破坏绿地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以及第七项规定“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五)城管部门的其他委托事项。 
  委托机关应制作《委托书》,明确被委托责任单位的名称、委托权限范围、委托机关对被委托责任单位进行监督的方式。《委托书》应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被委托的责任单位应在被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既有对被委托责任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权,也有对被委托责任单位执法不妥以纠正权和直接执法权。 

    关联法规        

    第十条   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款一律足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对拒不服从“门前三包”责任单位执勤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殴打执勤人员的,予以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对拒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或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对未达到“门前三包”标准的单位要给予批评,并限期达到标准。 

    第十三条   上级部门在考核评比地区、单位有关工作时,应把“门前三包”工作作为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 
  “门前三包”工作达不到标准的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和卫生模范单位。 

    第十四条   对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成绩突出的单位和贡献较大的个人,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溪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和《关于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本政发〈1986〉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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