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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民族医药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2-26 生效日期: 1997-02-26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办[1997]2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民族医药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民族医药工作的意见 
 
  自1985年全区第一次民族医药工作会议以来,我区民族医药事业有了迅速发展,但由于起步晚、底子薄等原因,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为了进一步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更好地满足各族人民群众对民族医药的需求,现就加强民族医药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创民族医药工作的新局面 
  民族医药是我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千年来为各族人民的健康和繁衍昌盛作出了重要贡献。我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中西医并重是党的卫生工作基本方针之一,振兴和发展民族医药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的需要。新疆民族医药事业具有多种民族医药共同发展的特殊性,尤其是维吾尔医药历史悠久,已经形成了独立的学科体系,是目前我国主要民族医药之一,也是我区医疗卫生事业的优势。发展新疆民族医药,不仅是为了繁荣医学,有利于满足各族人民的医疗保健需求,而且对于弘扬民族文化,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经济发展都有积极意义。 
  由于历史等原因,我区民族医药在机构建设、设备装备、队伍素质、服务能力以及自我发展方面,与中医和西医相比都有较大差距,各种民族医药的学术发展进程还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从总体上看,民族医药工作还比较簿弱。因此,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对民族医药在政策上、经费上给予倾斜和扶持。各级政府和卫生、医药、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族医药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民族医药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把民族医药的发展纳入当地大卫生的总体发展规划,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措施,落实经费投入,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民族医药事业。在民族医药人员的职称评定、医院经费的差额补助、民族药的产供销及公费医疗药品目录等方面,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予以适当照顾。 
  我区“九·五”期间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目标是:在区域卫生规划引导下,力争建成一批基础扎实、设施配套、功能较为齐全、特色与优势突出、效益显著的民族医药重点基地;初步建立一个基本适应各族人民群众医疗保健需求,有一定的自我发展和竞争能力,结构与布局较为合理的民族医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基本形成人才培养体系健全、学术水平不断提高、药品产供销渠道畅通的发展格局,为人民健康做出较大贡献。 
  二、强化管理,充实内涵,进一步健全民族医药机构的基本功能 
  当前及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巩固和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的关键和首要任务,就是要加强民族医药机构的内涵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健全服务功能。 
  各级民族医药机构的领导要认真学习和钻研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在提高管理水平上狠下功夫,向管理要效益,从管理挖潜力。要抓紧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尽快使民族医药机构各项工作正规化、规范化。要积极争取主管部门和各级领导的支持,努力改善基本工作条件,增强自身的改革意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和运行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各族人民群众医疗保健的需求。卫生主管部门要制定各类民族医药机构的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有计划地对民族医药机构的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为提高管理水平创造条件。 
  民族医药工作要以保持民族医药特色和优势为前提,以继承、挖掘,整理民族医药学遗产为基础,以提高临床疗效与民族医药整体水平为目的。民族医医疗机构必须突出民族医药特色,办好优势突出、疗效显著的专科、专病诊室,提高治愈率。同时要主动顺应科学技术发展的形势,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进一步丰富临床诊疗手段,扩大收治病种范围,健全医院的基本服务功能。要加强急诊科室建设,地区级以上的民族医医院要设立急诊科(室),县级民族医医院也应开设急诊室,配备必要的急诊设备,提高应急能力。 
  三、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努力建设好一批重点民族医药基地 
  “九·五”期间要集中有限资金,努力建设好一批民族医药的重点基地,尤其要以维吾尔医药基地的建设为重点和突破口,带动全区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要力争把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自治区维吾尔医医院、自治区维吾尔医研究所、阿勒泰地区哈医医院、自治区维吾尔药试验药厂、和田地区维吾尔药试验药厂、喀什地区维吾尔药试验药厂和培养15至20名民族医临床技术骨干纳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316工程”重点建设项目。同时,选择和田地区维吾尔医医院、喀什地区维吾尔医医院、吐鲁番地区维吾尔医医院、克州维吾尔医骨科医院、巴州蒙医医院等,做为自治区的重点建设基地,从各方面予以优先扶持。县级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建设问题,纳入自治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计划,予以逐步解决。 
  四、培养人才,提高素质,建设一支良好的民族医药队伍 
  民族医药事业要发展,培养人才是关键。要充分发挥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培养人才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学校建设,改善设备条件,充实师资队伍,抓紧做好现行教材补充、修订工作,注意吸收和运用先进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办学质量。要做好人才预测,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培养计划,尤其要重视为农牧区培养、输送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实用型人才。要在现有办学基础上,积极筹备并尽快正式开设维吾尔药大专专业。 
  要坚持不懈地抓好继续教育,加强对在职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和知识更新工作,充分发挥自治区维吾尔医临床专科培训基地的作用,每年举办2一3期在职学习班、提高班。并通过派出去、请进来,建立相互协作和对口支援关系等多种渠道和办法,努力培养临床专科人才,尤其要重视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的培养。“九·五”期间,除了完成“316工程”中的培养计划外,还要培养出30一40名民族医临床专科专病技术骨干,并争取将此纳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自治区的“九·五”计划人才培养工程。 
  继续抓紧做好名老民族医药专家学术思想、临床经验的抢救继承工作,对于确有真才实学、诊疗经验丰富、学术思想独特或临床疗效突出的民族医药人员,要为他们配备得力人员跟师学习,从经费、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给予保证。对积极从事民族医药工作的中医、西医人员,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同级改职,并优先晋升。 
  五、依靠科技,弘扬学术,不断增强民族医药业的发展后劲 
  依靠科技进步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族医药机构要认真贯彻邓小平同志“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增强科技意识,把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引导到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上来,增强其发展后劲。要逐步增加对民族医药的科技投入,加强科研计划管理、成果管理及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并积极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开展多学科、多层次、多方位、跨部门、跨行业、跨省区的综合研究和协作攻关。要鼓励中青年民族医药人员参与或主持科研课题,“九·五”期间力争建立自治区卫生厅青年中医民族医科学研究基金,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储备后继力量。卫生行政部门对于民族医药科研项目应当给予政策性资助,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要争取建立专项基金。 
  在民族医药科研工作中,要立足本地资源,发挥自身优势,重视民族医药理论的研究,继续抓好民间单、验、秘方的挖掘、整理和民族医药古籍、文献的搜集、整理、翻译、出版工作;要以常见病、多发病为重点,以特色专科和显效方药为突破口;要积极参与各级科研项目的投标,争取立项资助,拓宽经费来源;要按期保质地完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的重大科研项目《中华本草》维吾尔药专卷的编撰、出版任务,要重视信息沟通,相互交流合作,力戒低水平重复,不断提高科研层次;要进一步发挥民族医药学术团体的作用,交流民族医药学术成就。 
  对自治区维吾尔医研究所要进行重点建设,“九·五”期末将其建成人员结构合理、实验条件完善、研究手段先进、主攻方向明确、能够承担自治区科委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项目的独立建制的维吾尔医科研机构,使其真正成为自治区民族医药研究与科技开发工作的骨干基地;同时,要注意发挥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及其他重点建设单位人才、设备、图书资源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开展科研工作,承担科研任务。 
  六、医药并重,加速药研,促进民族医药协调发展 
  发展民族医药事业,必须坚持医药并重、互相促进的原则。现阶段要抓紧制定维吾尔药制剂标准,争取尽快通过卫生部评审,并以此为突破口,带动民族医药工作上新台阶。要抓紧做好长期沿用且疗效显著的传统常用方药的研究开发,注意筛选有新疆特色和资源优势的品种予以优先开发,重点投资,争取创出拳头产品。同时,要注意药材资源的合理应用和保护。对珍稀贵重药材以及长期主要依靠进口的药材,要积极进行国内资源分布、引种、栽培及其代用品和真伪鉴别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有条件的民族医医院要开展临床药学研究和剂型改革,努力研制高效、速效、安全、给药方便的新制剂,以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要大力做好维吾尔药新产品、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维吾尔药新药,应当广泛进入各类医院,进入医疗和保健领域,并且要面向全国,走向世界,现阶段应当首先做好在区内的推广应用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维吾尔药新产品、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使之更好地为新疆各族人民的健康服务。建立和完善民族药研究开发奖励机制,“九·五”期间争取设立自治区民族药研究开发奖励基金,对在民族药研究和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七、重点扶持,特药特供,建立和畅通民族药产、供、销渠道 
  自治区和各地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把民族药(含成药)的收购、供应、销售纳入经营管理范围,加强领导和管理。对现有三所维吾尔药试验药厂的技术改造和配套建设要从政策上、技术上、资金上予以重点扶持,促使其形成工业化生产,实现规模效益。要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因势利导,挖掘潜力,把区内外丰富的民族药材资源(包括进口药材)充分利用起来。要采取建立收购销售网点,实行定点收购、定点销售等多种办法,尽快建立和完善民族药的产、供、销渠道。 
  八、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对不同民族医药的发展和管理实施分类指导 
  对民族医药及其机构的管理,要根据其基础和发展现状,区别情况,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对已自成体系、发展较成熟的维吾尔医、蒙医机构,重点是尽快提高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突出特色,充实内涵,不断增强自我发展和市场竞争能力。维吾尔医医院和蒙医医院要尽快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其床位、门诊和临床科室设置、医疗设备总值要有一个基本要求,各级各类人员的比例可参照中医医院的编制比例执行。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乡(镇)卫生院,应配备民族医药人员,有条件的可设立民族医科。乡村医生要努力学习和运用民族医药知识和技能,充分发挥民族医药在防病治病、康复保健中的作用。 
  对理论体系尚不完善的民族医机构的建设,要根据现有的布局和可能提供的人力、财力、物力,采取稳妥发展的对策,机构建设应坚持“综合小型,集中使用”的原则,也可在现有医院或科室的基础上兼搞教学和科研,逐步完善功能。目前重点是抓紧做好收集、整理、挖掘和研究工作。对其专业技术职务应纳入卫生技术人员职务系列范围,定职晋升考核标准主要依据实际业务能力和现有的医学理论水平,参照文化程度和行医资历合理评定。 
  九、落实经费,增加投入,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 
  拓宽投资渠道,增加资金投入,是大力发展民族医药事业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之一。自治区在“九·五”期间,争取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各地政府和财政也应当安排相应的配套经费,自治区及各地卫生、医药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都应当从各自渠道增加对民族医药事业建设的投入,为振兴民族医药多办实事。民族医药机构必须努力改善经营服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增强“造血”功能,积累自筹资金。此外,要广泛吸纳社会集资,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国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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