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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教局关于调整大专院校公费医疗标准费及住院费用按比例报销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1-10 生效日期: 1995-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卫公字[1995]1号
各大专院校: 
  我市大专院校的公费医疗管理自1985年采取“定额包干、限额报销、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以来,对保证师生的基本医疗,克服浪费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近年来药品及医用材料不断涨价和医疗收费标准的调整,以及规章制度不严,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漏洞等诸多因素影响,致使我市大专院校的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鉴此情况,并在广泛征求各院校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将大专院校的年人均定额由原来的42元调高为72元(月人均6元),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住院治疗的费用(年内多次住院可合并计算)采取超过限额后,超过部分由市公费医疗办公室报销80%,单位负担20%。原规定的各院校住院限额界限不变。 
  此办法于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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