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卫公字[1995]1号
各大专院校:
我市大专院校的公费医疗管理自1985年采取“定额包干、限额报销、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以来,对保证师生的基本医疗,克服浪费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近年来药品及医用材料不断涨价和医疗收费标准的调整,以及规章制度不严,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漏洞等诸多因素影响,致使我市大专院校的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鉴此情况,并在广泛征求各院校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将大专院校的年人均定额由原来的42元调高为72元(月人均6元),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住院治疗的费用(年内多次住院可合并计算)采取超过限额后,超过部分由市公费医疗办公室报销80%,单位负担20%。原规定的各院校住院限额界限不变。
此办法于1995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