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五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试行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8-24 生效日期: 1983-08-24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83]1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城建委、外经贸委、科委、建设银行市分行拟订的《天津市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试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的问题,请与市计委等五部门联系。 
 
 
一九八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 
 
 
天津市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试行管理办法 
 
  搞好建设前期工作,是保证计划质量,避免决策失误,提高经济效益,促技术进步的重要前提。为加强大中型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一条 建设前期工作系指从编制项目建议书到批准初步设计过程中应进行的工作。其内容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四个阶段。全部过程具有连续性,但每个阶段又必须独立深入地进行。 
  第二条 建设项目建议书,由各区、县、局(包括局级公司,下同)根据长远规划、经济建设的方针、技术经济政策以及行业、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资源、布局、配套协作等条件,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报市计委。属于利用外资、国家或地方外汇、外汇贷款进行建设的项目,要同时报送市外经贸委。 
  市计委视项目的规模、性质、经济效益、需要缓急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审查转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一亿元以上项目及属于楼堂馆所性质的工程,转呈市人民政府审核,报请国务院审批。 
  项目建议书是建设项目进行前期工作的依据性文件。除国家主管部委或市计委指定的任务外,都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再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 
  第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开展可行性研究结束后形成的文件。凡经国家有关部委或经市计委(有引进的项目经市计委会同市外经贸委)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主管区、县、局可责成项目负责单位据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设计或咨询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受委托的单位要对工作成果的可靠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项目负责单位对建设项目需要的原料、燃料、动力、协作关系、资金来源、用地、给排水、供电等,应取得各有关部门意向性文件,环境保护应有经环保部门审查同意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这些都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可缺少的附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年度前期工作计划要求,首先由主管区、县、局进行全面认真负责的审查,提出确切的审查意见,报送市计委、建委、外经贸委、科委、建设银行市分行等单位。上述各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在一至两个月内,分别就本系统管理范围内的有关问题提出审查意见。市建委侧重选址、环保、市政工程配套;市外经贸委主要从国际市场动向审核产品方案以及有关涉外事务安排;市科委负责组织技术审查论证作;建设银行市分行对经济效益负责进行审核评估;市计委应对项目的建设规模、生产纲领、重大生产协作关系以及资金来源等负责进行协调、平衡。各部门在审核过程中所需资料或需进行必要的调研,项目主管单位和设计、咨询单位均应给予支持。 
  市计委根据各部门的审查进度,负责组织全面审查会议,经审查得出明确可行的意见后,主管区、县、局应负责组织,由受委托的设计、咨询单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整理,由市计委和有关部门负责上报。 
  经过可行性研究确已证明没有建设必要,或经审查认为不可行的,可以取消该项目。确定取消项目时,主管区、县、局应向批准立项部门进行正式文件报告,并抄送有关单位。 
  第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委托的部门批准后(或虽未批复但经负责审批的领导机关同意编报计划任务书时),项目负责单位可委托原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设计单位,编制计划任务书 
  计划任务书应由主管区、县、局认真审查。建设项目需要的原料、燃料、动力、协作关系、用地、给排水、供电、环境保护以及建设资金来源等均应落实并取得正式核定文件成协议,作为计划任务书不可缺少的附件,一并报送市计委和有关单位。市计委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平衡后上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委,超过一亿元投资额度的项目和属于楼堂馆所性质的工程,市计委应转呈市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 
  第五条 凡经批准计划任务书的项目,项目负责单位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确定的规模、生产纲领、工艺原则等进行,不得扩大规模或变相扩大规模。设计单位有权拒绝委托单位的不合理要求,并应对设计质量承担责任。 
  项目主管区、县、局对初步设计要进行全面审查,对生产工艺、设备选型等部分尤应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然后报送市建委。市建委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审查,通过审查达到定规模、定工艺、定设备选型、定总图、定建筑面积、定总定员、定外部条件、定总投资、定合理的建设周期、定经济效益的十定要求。 
  国家授权委托天津市审批的项目,市建委代市人民政府直接审批。需报国家审批的,由市建委负责上报。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的内容,都要符合国家计委和有关部委的规定要求。 
 
 
第二章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第七条 为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并与国民经济的计划发展平衡衔接,必须编制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按年度由主管区、县、局组织编制,报送市计委,市计委根据国家有关 编制前期工作计划的精神,综合平衡制定全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有关部门执行。 
  前期工作计划包括:在计划期间内的工作内容,要求完成期限,要求配合的部门和要解决的问题,负责进行工作的单位和负责人,所需费用及来源等。 
  第八条 要认真执行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经理负责制。按市计委(1983)津计基229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建立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经理的通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主管区、县、局对项目负责单位委托的设计单位要进行资格审查。除中央各部委直属的正式设计或咨询单位外,市属设计单位,需有经市建委批准允许进行大中型项目设计的证件或文件。 
  第十条 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编制计划任务书阶段的费用,包括出国考察;接待等费用,根据我市情况确定:凡属改、扩建项目均由原企业从生产发展基金中垫支,所需外汇额度由主管区、县、局的留成外汇中垫支;新建项目一般由主管区、县、局自行筹措,确有困难的,或行政、事业单位无法解决时,可向市计委、建设银行市分行申报,酌情予以适当安排垫支。上述前期工作所支出的费用,项目一经确定建设,则由项目资金中归还垫款。如项目撤销或缓议,由项目负责单位报请主管区、县、局在原垫支项下审定核销,报建设银行市分行备案。由市垫支的,经主管区、县、局审核 后,报建设银行市分行审定核销。 
  第十一条 建设前期工作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包括中央各部委直属、直供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城市规划、电力、运输、给排水、地质、财政、银行、物资、环保、公安消防、协作单位等部门,均应按前期工作进度要求予以积极配合,提供意向性或实质性文件。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建设前期工作项目,在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前,一律不准擅自动工建设和开支前期工作费用之外的任何费用。由地方筹措资金的引进项目和有特殊需要的项目,确需在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以前进行三通一平等施工前准备工作时,亦应在初步设计的总图审定批准后,报请市计委和有关部门研究安排。由国家投资的项目,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非工业大中型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本市各部门颁发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由市计委、建委、外经贸委、科委、建设银行市分行等部门共同商定处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