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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建工局关于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试行经济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3-18 生效日期: 1983-03-18
发布部门: 四川省
发布文号:
 
 
  根据国家城乡建设环保护部确定的实行承包责任制的精神,为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充分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缩短施工周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把建筑业搞活,现对我市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试行经济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对国家应尽的责任 
  第一条 必须保证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二条 坚决贯彻基本建设质量第一的方针,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全民企业要保证执行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上缴利润包干合同。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条 集体企业按国家规定纳税。 
  第五条 所有企业一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营性亏损国家不予补贴。 
  二、企业对建设单位实行承包责任制 
  第六条 积极采取措施,改变单纯用行政分配施工任务的办法,逐步实行投标、议标制。 
  第七条 企业在建设单位落实资金、材料、设计、建设场地和外部水电道路的前提下,与其签订承包合同,实行“五包”: 
  1、包工期,达到国家定额工期或合同要求,施工企业如没有完成合同工期,推迟一天罚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但累计罚款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一点二。工期提前的,建设单位应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2、包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并包保修期。 
  3、包工程造价,可采取多种包干形式:(一)按施工图予算加系数;(二)按平方米造价;(三)小区大包干;(四)按施工图预算承包,按决算结算。采取哪种形式,由企业同建设单位商定,但前三种形式要尽量一次包死。 
  4、包材料消耗定额。 
  5、按合同规定的项目包配套竣工。 
  第八条 企业对承包的项目有权分包联营。 
  三、企业内部实行以单位工程为基础的逐级定包责任制 
  第九条 全面推行施工队承包责任制 1、施工队可根据工程的大小灵活组建,可以是混合作业队,也可以是专业工程队,并有权在企业内部聘请干部和工人。 
  2、施工队承包的主要内容: 
  (1)包降低成本指标。按施工图予算包直接费和部份管理费,并根据不同结构的工程项目,确定不同的降低成本率,实行一次包死。 
  (2)包工期,按国家定额工期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商定合同工期。 
  (3)包创全优工程。 
  (4)包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3、收益分配和奖罚办法: 
  (1)施工队完成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四项主要承包内容,实现或是超过降低成本承包指标的按二、八比例分成(即:百分之二十留作施工队奖励,百分之八十上缴)。如评为全优样板工程,按二点五、七点五比例分成;一般工程按一、九比例分成(月度一般工程分配比例以,竣工一次结算)。 
  降低成本如未达到承包指标的,仍按原承包指标上缴,差额部份由施工队承担。 
  (2)工期提前或拖延的,按工期合同规定给予奖罚。 
  (3)施工队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设备、消防事故,应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4、施工队应把承包的任务包到班组,责任到个人,实行联产计酬。 
  第十条 附属、辅助生产工人有定额考核的,应实行计件工资或包工制。 
  第十一条 公司、工程处的管理服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无定额考核的辅助生产工人实行按产值提取工资(包括奖金,下同)的办法。每百元产值提取工资的比例由其主管部门按下列公式核定: 
 
  上述范围核定人数×82年这类人员平均(基本工资+奖金) 
  --------------------------------------------------×100 
            82年度自行完成的产值   
 
 
 
 
  在全面完成竣工面积、质量优良品率(年终考核全优率)、降低成本率指标的前提下,即按实际自行完成的产值和核定的比例提取这部份人员的工资。上述三项指标完不成的,每项扣应提额的百分之五,按月提取,按季结算,年终总算。 
  按上述办法提取的工资由企业统筹安排,包干使用,以丰补歉,以旺养淡,增人不增工资(当年如遇国家调整工资,增资额另加),减人不减工资。 
  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直至每个职工,都要制订小指标分解和工作责任相结合的岗位经济责任制,根据尽责的情况实行浮动工资,高不封顶,低不保基本工资。 
  第十二条 公司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时,全民企业可在当年利润留成中提取百分之十,集体企业提取百分之十至十五用于职工年终分红。 
  第十三条 公司全面完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实现利润比上年实续增长百分之二十以上时,可予公司领导每人在一年里增加一级浮动工资;如没有完成利润计划指标,罚公司领导每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十四条 各公司、施工队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全优工程六条标准和竣工标准,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银行的监督,如有弄虚作假,轻则退赔,重则予以惩处。 
  四、附则 
  第十五条 上列各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各企业应据此制订实施细则,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点到面逐步试行。在试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加强请示汇报。 
  第十六条 本试行意见适用于全民和市、区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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