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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管理稳定进销价格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3-15 生效日期: 1982-04-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管理稳定进销价格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加强建筑材料市场管理,稳定进销价格,是进一步做好物资供应工作,保证工农业生产、震灾恢复重建和基建维修施工需要的一项重要措施。当前出现的多头采购、乱争资源、抬高价格等混乱现象,必须通过加强管理尽快妥善解决。确属安置待业青年而开设的非建材部门的经营点,也要统一管理,妥善安置。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管理稳定进销价格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我市建筑材料的供应,多年来,始终坚持统一管理、分口经营的方针,在外省市价格不断上调的情况下,我市建材供应价格仍能保持基本稳定,保证了工农业生产、震灾重建以及基建维修施工的需要。 
  但是,近来在建筑材料的采购、销售上出现了不按正常渠道和统一计划办事的“自由市场”,不仅打乱了铁路运输,抬高了进料价格,降低了供货质量,而且助长了不正之风。我市每年运入灰、砂、石一千多万吨,按规定,应由建筑材料公司统一进货、统一销售。但目前约有四十六个非建材部门也采购和经营灰、砂、石,仅一九八一年就进、销灰、砂、石达二十万吨以上,其资源全部是从建材公司开拓的供货基地挖、争、抢出来的,致使建材公司进货量减少,重点工程用料没保证,市场销售价格上升。钢材、木材乱采乱购的现象也很多。一九八一年有关单位自购木材二万立米,进料价格比国拨价格高百分之三十到四十;钢材自购二万四千吨,价格高,质量也劣于市金属公司的供应标准。 
  鉴于以上情况和一九八二年任务,为了进一步做好建筑材料的供应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狠抓货源,保证供应。预计一九八二年我市建筑材料用量是迄今以来最多的。因此,各物资供应部门要进一步转变经营作风,千方百计多抓货源,广开材路,确保供应。尤其对全市缺口较大的木材、水泥、玻璃、沥青、卫生陶瓷、混凝土构件等物资,各物资供应部门要负责统一组织衔接货源,解决运输和办理签证手续。 
  二、各用料单位要按计划和实际需要向有关物资供应部门申报用料的数量、规格和供料时间,走物资供应正常渠道。未经市物资供应部门签证同意,一律不准自行采购各种高价建筑材料,违者人民银行、建设银行不予拨款。 
  三、施工和建设单位的财会部门,依据市建材公司、金属公司、木材公司、土产公司等物资供应部门开具的以下证明,办理各种议价建筑材料货款的收付、结算及报销: 
  (1)出具的正式收据; 
  (2)出具的供需双方直接结算的统一分配调拨通知单; 
  (3)出具的同意采购证; 
  (4)各郊县建材主管部门对当地销售的统一分配调拨通知单; 
  四、铁路、航运和市内短途运输部门承运各种建筑材料的依据是: 
  (1)市建材公司、金属公司、木材公司、土产公司等部门出具的正式提料单(包括倒厂单); 
  (2)市建材公司、金属公司、木材公司、土产公司等部门出具的统一分配调拨通知单; 
  (3)各郊县建材主管部门对当地销售出具的统一分配调拨通知单; 
  (4)进、出市的各种建筑材料申请计划表,须分别加盖市建材公司、金属公司、木材公司、土产公司等部门的运输专用章。 
  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审批非建材部门的经营建材执照时,应事先征得市有关物资供应部门的同意;对非建材部门已发放的经营执照,须经市建材公司审定。确属以安置待业青年为主的,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安排货源、统一平衡车皮计划和统一结算价格,首先供应市内重点建设单位。今后,除专业物资部门以外,不经市计委、建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经营建筑材料。 
  六、关于主要大宗物资经营管理权限: 
  (1)市物资局所属金属材料公司和木材公司是负责供应全市各种金属材料、木材及各种商品木构件的专业部门。首先必须按照物资分配计划,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分品种、规格配套供应;同时要为全市“三自筹”的单位开辟和组织优质、价廉、好运输的货源,尽量满足需要。 
  (2)我市钢窗和钢口木扇门以及钢模板的生产能力较大,在产品质量、价格、运费相同的条件下,各需用单位应首先使用本市产品。在数量、品种、规格、质量不能满足需要时,允许采购外地质优、价廉的产品,但须经市物资局批准。 
  (3)关于混凝土构件。我市建工局、房管局、建材局生产的各种混凝土构件自用有余部分,应首先供应我市各单位需要。各单位仍需外购混凝土梁、板、柱预制构件时,必须合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售价不得高于我市建工局各构件厂的出厂价格,否则,建设银行和人民银行不给办理拨款和结算。 
  (4)市土产杂品公司经营的各种建筑卫生陶瓷,包括蹲便器、坐便器、小便器、高水箱、低水箱(背水箱)、洗面具、反水弯、家具槽、釉面砖、缸瓦管、陶土管等,由市建材公司负责计划衔接,市土产杂品公司负责经销。货源不足时,市土产杂品公司统一对外组织货源供应;其高于供应牌价的差价,由市土产杂品公司出证明准予核销。 
  房管局所属陶瓷厂生产的产品首先由房管局自用,多余的由土产杂品公司分配供应全市。 
  (5)水泥、玻璃、建筑沥青、油毡、石棉瓦、机砖、瓦、灰、砂、石、各种石棉制品、暖气片及配件、黄土、加气混凝土砌块、陶粒等物资,统一由市建材局管理,并由所属建材公司负责对全市经营供应。 
  由建材公司统一组织的小水泥、小玻璃等物资,供应需用单位时可按规定收管理费。但用户自己联系采购的上述物资,其价格、质量优于建材公司时,应积极给予签证,不能收取管理费。 
  以上办法,自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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