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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10-01 生效日期: 1984-10-01
发布部门: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发(1984)92号
各县区委、县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直属公司、中央省属企业、各人民团体: 
  为了进一步调动市属国营工业企业的积极性,促进改革,搞活经济,提高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6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扩大企业自主权提出实施办法: 
  一、在生产经营计划方面。 
  1.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国家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自行安排增产国家建设和市场需要的产品,充分行使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2.在生产计划安排上,市计委安排年度计划,公司安排季度计划(上面没有公司的企业, 由企业自订季度计划), 报市经委备案;月度计划由企业安排。 
  3.在执行国家计划中,如遇供需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有权向上级计划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计划。 
  4.关于产品定点,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技术较复杂、生产批量较大的产品由国家、省、市定点(产品目录由市经委制定)。铸、锻、热处理、电镀四大工艺的定点,由市工艺专业化领导小组负责,其余一般产品的定点由企业自行确定,报市经委备案。 
  5.市级各综合部门分管的生产计划、 物资计划、人事劳动、财务指标、统计等,只对各主管局(公司);各主管局(公司)直接对企业。 
  6.小型国营工业企业(年利在30万元, 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照对待集体企业的政策和办法管理,实行 “全民所有、 集体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职工奖金人均年100元可计入成本,奖金不封顶,不征收奖金税,留利多的可适当征收承包费。小化肥、小水泥、小农机和微利企业,虽然达不到“双三”标准,经过批准,可以按照小型企业对待。 
  二、在产品销售方面。 
  1.除国家特殊规定不准自销者外,以下产品都可以自销:(1)企业计划内自销分成的产品;(2)国家计划外超产的产品; (3)企业试制的新产品;(4)购销部门不收购的产品;(5)库存积压的产品。 
  2.对国家统配的几种主要产品的自销作如下规定: 钢材,属于国家计划内的部份可自销2%, 超计划生产的可以全部自销; 生铁、铜、铝、铅、锌、锡、煤炭、水泥、硫酸、浓硝酸、烧碱、纯碱、橡胶等产品(不含小煤窑,小水泥),属于国家计划内的不可自销,超计划生产的可以全部自销;再生铁、小烧碱属于计划内的可自销 1%,超计划生产的可以全部自销;机电产品,除由国家安排原材料生产的由国家调拨分配外,其余的可由企业自销,属市安排原材料生产的在计划内的可自销1%; 其它国家计划内的紧俏产品可以分成自销3%。 
  3.企业自销产品, 必须单独核算,照章纳税,并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和财经纪律。 
  三、在产品价格方面。 
  1.国家计划内产品必须按国家规定价格 (包括国家规定的浮动价格)执行,不准转作计划外,高价出售或高价串换。 
  2.工业生产资料属于企业自销的产品, 一般在不高于或低于国家和省定价的20%幅度内,企业有权自定价格,或由供需双方在规定幅度内协商定价。 
  3.为本地区、本系统生产而组织的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 (包括进口的生产资料),应本着进价合法,流向合理,保本微利的精神,可按实际的进货价加合理的运杂费和规定的管理费及1%利息作价,但严禁层层加价,转手倒卖,从中牟利。 
  4.加工改制的产品,可本着打紧费用, 保本经营的原则,按实际成本加合理的运杂费和规定的管理费及1%的利息定价。 
  5.国营小型工业企业靠计划外调节议价购进主要原材料、 燃料生产的日用工业品,企业可根据当地同类产品的国家牌价为基础,按保本微利的精神自行定价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6.属生产资料和农业生产资料, 原则上要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但对规格、花样、款式、色泽、 造型新颖、挑选性强、 市场需求变化快的日用工业品,允许另售企业以国家规定的价格为中准价上浮限于10%,下浮不限:对常年生产、 季节消费的日用工业品, 在保持该种商品年价格总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在中准价基础上,允许实行季节差价。 
  7.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 对评为省、市的优质名牌产品,企业可根据供求情况,在国家规定价格的基础是加价,加价幅度控制在15%以内。 
  8.对经鉴定的新产品, 企业可按照国家规定自定产品试销价格。试销价格的执行期限一般为一年,试制周期长、工艺复杂的新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四、在物资选购串换方面。 
  1.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在订货时企业有权选择供货单位。 
  2.主管订货的部门要充分考虑生产企业的要求, 根据资源与运输条件进行平衡,合理安排。企业可以和供货单位签订直达供应、直接结算的合同。 
  3.企业有权利用多余物资、自销产品与外单位进行协作串换。 
  4.企业有权拒绝搭配分配不合用的物资。 
  五、在资金使用方面。 
  1.企业可将留成所得的资金, 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并有权自行支配使用。 
  2.用于扩大生产的生产发展基金、 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可以同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3.企业有安排技术改造项目的权力, 单项五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和廿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由企业自定,报市经委备案。在投资规模控制指标内,利用自筹资金三十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 一百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 由企业自定。 
  4.企业折旧基金的分配, 按国务院规定, 从一九八五年起, 企业留用70%;其余30%,按省政府规定上交。 
  5.企业暂时不用的生产发展基金, 可以按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各种形式的合营、联营、补偿贸易、借贷、投资入股等向企业外投资,以利于把资金用活。 
  6.企业进行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以及购置样品、样机和测试仪器、电子计算机等费用,在五万元以下可以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 
  7.企业经过批准的新产品在两年以内的销售收入可以留成百分之一。 
  8.国营企业除国家规定的十种物资可以搞节约奖外, 一些紧缺物资需要实行节约奖的,可报请市经委批准,实行节约奖。奖金列入成本开支。 
  六、在资产处置方面。 
  1.企业有权把多余、 闲置的固定资产出租和有偿转让。其中属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高、精、尖设备,在出租或转让时,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出租转让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2.出租和承包的设备,应由承租和承包者照交折旧费用。 
  3.关停企业的设备出租和有偿转让,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七、在机构设置方面。 
  企业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定员编制范围内, 有权按照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向企业提出要求,但是任何部门都不得硬性规定企业上下对口设置机构和人员配备比例。 
  八、在人事劳动管理方面。 
  1.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市委文件办理。 
  2.试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 厂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厂级行政副职以及相当这一级的技术职务,由厂长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内部的中层行政干部,由厂长(经理)任免。 
  3.企业可根据需要公开招聘技术、管理人员,并自行确定报酬。 
  4.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从工人中选拔干部,在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不担作干部时仍当工人,不保留干部待遇。 
  5.厂长(经理)有权对职工进行奖惩,对贡献大的职工,有权给予表彰、奖励,突出的还可以提职、晋级; 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因失职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职工,有权予以惩处,直至辞退、开除。 
  6.企业有权根据生产需要和行业特点, 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下达的劳动计划内,在指定的范围内公开招工,经过考试,择优录用,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向企业硬性安插人员。 
  九、在工资奖金方面。 
  1.企业在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 工资地区类别和一些必须全国统一的津贴制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自选工资形式。 
  2.厂长(经理)有权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 每年的晋级面,可以从日前实行的1%增加到3%,这部分工资开支计入成本。 
  3.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按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内, 企业有权自主分配,企业有权采取各种形式的奖励和工资形式,可以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计件工资、浮动工资、职务工资,可以搞浮动升级、浮动职务补贴,也可以自费进行工资改革,可以实行各种承包责任制。职工奖金所得应同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成果挂勾,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企业年均发奖水平按市的规定办理,超过的要征奖金税,奖金税由企业缴纳,不由职工个人缴纳。 
  4.实行计件工资和全浮动工资的企业, 可以与工资总额挂勾,但个人所得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税利增长和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幅度。 
  5.企业全面超额完成国家计划, 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和提名,在年终给予厂长、书记表彰和三个月以内工资的奖励;成绩特别显著,连续三年完成计划的优秀企业,可以在每年晋级面3%以内给厂长、书记晋升一级工资;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和完不成国家计划的,应扣罚厂长、书记的奖金和工资,有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6.企业创一项国优产品, 可给企业五千至一万元的奖金,创一项部优产品,可给企业一千至五千元的奖金,以奖励有关有功人员。奖金由地方财政开支。 
  十、在联合经营方面。 
  在不改变所有制形式、不改变隶属关系、不改变财政体制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参与或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经营:有权择优选点,组织生产协作或扩散产品。 
  上述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过去规定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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