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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海运出口货物月度装船计划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31 生效日期: 1995-05-31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1995)外经贸运函字第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工贸总公司: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外贸货运量有了较大的增长。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交通运输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交通运输条件不断改善。但总体运输能力还不能适应外贸发展的需要。外贸运输计划仍是组织外贸运输生产,使有限的运力发挥最大效益的必要手段和保障。外贸出口货物运输涉及多部门、多种运输方式,只有进行周密计划,协调组织,才能确保出口货物顺利出运。 
 
  随着外贸经营体制的改革,外贸运输计划工作面临着货源分散,运输渠道多,难于管理的困难。为加强外贸货物运输计划的管理,我部于今年3月,下发了《关于印发“对外贸易货物运量计划编报办法”的通知》。从目前的执行情况看,部分省市未按我部要求上报运输计划,特别是海运出口货物月度装船计划的编报较差,影响了港口、铁路等部门的运输生产安排,不利于出口货物运输的衔接。为加强海运出口货物月度装船计划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须按我部编报要求,于每月14日前上报下月海运出口货物月度装船计划并抄送有关港务局。我部汇总后,参加每月由交通部、铁道部、外经贸部召开的港口集疏运计划平衡会。月度计划确定后,各外经贸委(厅)要主动与当地港口、铁路等部门协调运力,做好衔接工作,以保证运输计划的完成。 
 
  二、各有关部门要把计划与揽货、开发信息结合起来,把月度海运出口装船计划作为执行、完善年度出口计划的重要内容来抓。各地外经贸委(厅)要特别加强对本地区工贸公司、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及三资企业的计划管理,使海运出口货物月度装船计划更加科学、全面、符合实际。 
 
  三、各地外经贸委(厅)、各外贸总公司、各工贸总公司要高度重视海运出口货物月度装船计划,平衡安排好海运出口货物的运输,并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或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各地外经贸委(厅)、各外贸总公司、各工贸总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海运出口货物装船计划执行情况报我部外贸货运协调司。 
 
  五、辽宁天津河北山东上海江苏广西省(区、市)外经贸委及秦皇岛、连云港市外运公司须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派员来我部汇报上一季度本地区海运进出口货物运输计划完成情况(重点是出口运输情况),并参加“三部”平衡会。 
 
  95年二季度海运进出口货物运输计划完成情况会将于7月在北京召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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