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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批转财政厅《关于在部分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6-02 生效日期: 1982-06-02
发布部门: 湖南批转财政厅
发布文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关于在部分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是加强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保证国家现行财经制度和政策的正确实施,监督企业及时上交财政收入,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都是非常需要的。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这项工作,积极组织力量,认真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行。 
 
 
一九八二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在部分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为了帮助企业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严肃财经纪律,实现增收节支,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2」 65号文件)精神, 我省拟于今年在地方国营大中型工交企业、 农业企业以及粮、商业、物资、文化、出版、供销社等企业派驻财政驻厂员。现将具体意见报告如下: 
  一、财政驻厂员的工作任务。财政驻厂员是国家财政机关派驻企业的监察人员,它的主要任务是: 
  1、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财政法规,帮助企业全面整顿和加强财务会计工作,健全财会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加强成本、资金和财产的管理。 
  2、通过财务分析,揭露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促进企业增产节约,改善经营管理,克服损失浪费,提高经济效益。 
  3、督促企业按时上交利润,监督企业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二、财政驻厂员派驻对象和人员编制。省、地(市)属国营工业中的大中型企业,省交通厅航运局、汽运局和各地区汽车运输公司,省商业厅直属公司和二级站,省供销社各主要公司,省粮食厅直属企业及地市粮食局,省物资局直属公司和地市物资局、省文化、出版局直属企业和公司,以及省属劳改、劳教企业,重点农垦、建安企业,都要分期派驻财政驻厂员。大型企业(公司)派财政驻厂员小组(一般三至四人),中型企业一般派一至二人,小型企业暂不派驻。全省计划第一期派驻财政驻厂员的企业三百三十七户,共四百人。其中,省级企业三百零四人,地市企业九十六人,具体单位和驻厂人数由省财政厅与各有关部门协商后下达。其经费开支由省财政厅负责安排。 
  三、财政驻厂员的条件、来源和领导关系。财政驻厂员要派能坚持原则,熟悉生产管理和财会业务的财会处、科长或相当于会计师、助理会计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的干部担任,也可以从大专院校毕业生中挑选一定数量的年轻干部,但不对外招收。省级企业财政驻厂员,由各主管厅(局)从本局或直属企业的在职干部中挑选推荐,报省财政厅审查任命,并直接领导;地市直属企业财政驻厂员,由地市各主管局从本部门或所属企业在职干部中挑选推荐,报地市财政局审查任命,并直接领导。省编委一九七七年批准分配下达各地市的一百七十名驻厂员编制,全部收回省财政厅,其中已配备的一百零八人由我厅按本报告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任命为驻厂员。 
  四、财政驻厂员的管理和生活待遇。按规定派驻企业的驻厂员,由省财政厅和各地市财政局直接领导,列作省财政厅和各地市财政局的事业编制。工资、福利待遇原则上按派驻单位标准发给,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和各地市财政局按年核实拨给各企业。驻厂员的住房、物资供应、政治活动等均由所驻企业视同本企业同级干部安排和管理。工作业务由省、地、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督促和检查。 
  分配派驻各企业(公司)的驻厂员,省级各主管厅局和企业单位要大力协助,积极挑选推荐,于今年年底以前全部配齐。 
  有关财政驻厂员的工作条例和管理办法,待财政部下达文件后,由我厅另行制定。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一九八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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