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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2-13 生效日期: 1991-02-13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1>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财政部(87)财税字第055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坐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房产。1990年底前,免征房产税。”此规定已经到期。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一律恢复征收房产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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