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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我市城市规划与土地运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3 生效日期: 2002-03-13
发布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洪府发〔2001〕9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土地局《关于我市城市规划与土地运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照此执行。 
  为充分发挥国有土地资产效益,盘活、用好国有土地资源,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速度,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土地出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南昌市城市建设用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按“一级垄断,二级放开”原则,代表市政府统一管理,即城市建设用地一律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收购或征用后,按照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实行统一供地,实行“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 
  二、为保证城市房地产业的长期稳定发展,进一步优化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对城市房地产业用地实行总量控制。房地产业用地年度控制指标由市计委会同市建委、规划、土地、房管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产业用地特别是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采取倾斜、鼓励政策。 
  三、结合我市产业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的要求,城市房地产项目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其他产业用地原则上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四、严格控制老城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在昌南老城区,除危房改造、企业改制(退城进郊)、成片改造及省直单位院内能够满足规划要求,促进环境美化的改建项目外,原则上停止住宅和办公楼建设项目。重点配套商业、金融、旅游、文化、娱乐、社会公益事业等完善城市功能的建设项目。 
  五、老城区危旧低洼房改造,应按照统一规划,坚持成片改造原则,优先设置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的项目,确需安排部分住宅的,其新建住宅面积根据地块拆迁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拆迁面积。 
  六、为了调动各城区政府城市建设的积极性,规范项目的管理,旧城改造项目(主要是危房改造项目)在市政府实施一级垄断的前提下,由城区政府进行前期调查工作,提出初步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获准实施的项目,由市房管局对项目拆迁安置成本进行审核,由市土地局依据项目规划条件测算地价,统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对于拆迁安置成本低于总地价的项目,收益部分按区级60%、市级40%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对于拆迁安置成本高于总地价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免收全部或部分规费,不足部分由城区政府统筹平衡。 
  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由市房管局组织城区政府按市场运作办法统一实施。 
  七、鼓励开发红谷滩新区。在红谷滩新区投资建设的,给予地价、契税、户籍等方面的政策优惠。老城区居民因拆迁等到红谷滩新区落户的,给予安置政策上的优惠,今后政府城市建设重点是完善红谷滩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通过政策引导,尽快形成“一江两岸”的城市格局。 
  八、加强地价管理。建立和健全一套完整的地价评估确认体系和制度。今后协议出让地价、招标拍卖底价原则上要在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进行科学测算。房地产项目的地价原则上应通过市场机制形成,为防止过度竞争,具体操作时,对一些重大房地产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土地,原则上以不超过宗地市场价的20%为上限控制价,在此前提下通过招标形成地块价格。市场竞价超过上限时,以上限价为最终出让地价。竞争者报价均超过(含等于)上限价时,则通过综合评标确定一名受让方。综合评标时应综合考虑其付款方式、时间等条件,同时将参入企业改制优先,参入我市新区建设优先,在我市投资了其他产业性项目优先,带资参入了基础设施项目优先,降低容积率、提高绿地率优先,外资企业优先等作为评标条件。 
  一般性房地产项目采用拍卖方式出让土地。 
  九、积极鼓励外资、其他资本参入城市基础设施和非营利性社会公共、公益事业建设。 
  1、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城市基础设施和非营利性社会公共、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后,由市计委会同市建委、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年度计划。 
  2、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的项目,由市建委牵头拟定招商引资方案。 
  3、允许投资者以受让土地方式换取投资回报。投资者要求以受让土地方式换取投资回报的,由投资者按土地出让政策(房地产开发用地须参加公开招标、拍卖)受让土地,以其实际完成投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冲抵相应数量的土地出让金。 
  十、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盘活用好土地资产。 
  1、大宗建设项目,可按投资者要求分期办理土地使用证。即投资者交付首期土地出让金后,允许办理相应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抵押、融资手续。 
  2、特殊情况下,投资者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允许其在交付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以上,并在保证限期融资后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前提下,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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