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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30 生效日期: 1994-07-30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4]433号
上海市税务局: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以下称东航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现对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后,东航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东航集团的所有成员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东航集团的核心企业是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其紧密层企业中国东方进出口公司上海东方广告公司上海东航房地产经营公司共3户企业,在“八五”期间由核心企业在上海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本文下达之日起,东航集团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的控股关系及缴库方式如发生变化,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东航集团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东航集团的所属事业单位,均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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