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4]446号
北京市税务局:
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称国航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现对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后,国航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航集团的所有成员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航集团的核心企业是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其紧密层企业国航集团进出口贸易公司、北京航空设备公司、北京凤凰航空实业公司、北京航空货运公司、北京航空旅客服务公司共5户企业,在“八五”期间由核心企业合并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本文下达之日起,国航集团的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的控股关系及缴库方式如发生变化,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国航集团所属事业单位、国航集团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