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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前在打击走私斗争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6-01 生效日期: 1991-06-01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检字[1991]第174号

广东福建浙江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前,东南沿海四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克服困难,团结战斗,查处了大量走私和倒卖走私物品的案件,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做出了贡献。但是,在缉私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福建省霞浦县缉私队在缉私中,由于使用武器不当,造成了对方船员一死一伤的事件。因此,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执法,避免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出现不应有的失误。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缉私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职权分工进行,除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以外,严禁超越职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 
  二、严格遵照办案程序中的有关规定,禁止出现越权管辖、乱扣乱罚等行为。 
  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对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和使用的自卫防身器械做一次清理,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自卫防身器械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到手续完备,使用得当。 
  四、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提高业务素质,教育其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对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要严肃批评,必要时予以通报,直至给予处分。 
 
 

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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