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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8 生效日期: 1999-10-18
发布部门: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委发[1999]16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增强农村经济活力,加速乡村城市化进程,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现就加快小城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小城镇建设发展较快,在完善规划、加快建设、规范管理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我省小城镇在建设和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小城镇规模过小,中心镇地位不突出,缺乏应有的吸引力、凝聚力和辐射力;乡镇企业过于分散,规划布局不尽合理,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小城镇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制约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村镇建设水平较低,环境质量较差,影响对外开放的步伐。 
  搞好小城镇特别是中心镇建设,能够有效地解决城乡“二元结构”,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区域经济合理布局,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搞活流通,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有利于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吸纳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减轻大中城市人口压力;有利于发挥小城镇联结城乡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改善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认识,抓住机遇,把小城镇特别是中心镇建设作为农村改革与发展的战略重点,抓紧制定政策措施,解决阻碍或影响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主要矛盾,推动我省小城镇建设发展。 
  二、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村镇居民生活质量为目的,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尽快形成一批在农村改革与发展中走在前列,能辐射带动一定区域经济发展的规模适中、交通便利、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经济繁荣、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小城镇。 
  小城镇建设的原则:一是坚持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加速市场体系的建立。二是坚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推动农村社会全面进步。三是坚持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环境保护,维护生态环境。四是坚持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五是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优先发展中心镇,带动小城镇和村庄全面提高建设水平。 
  三、小城镇建设的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 
  小城镇建设的目标是:到2000年,全省1226个乡镇合并成800个左右,其中建制镇600个左右,20%的乡镇域人口居住到小城镇,一般建制镇镇区人口平均达到0.5万人左右;形成100个左右的中心镇,镇区人口1万人以上,全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亿元以上,其城市化水平达到35%。到200年,建制镇达到700个左右,30%的乡镇域人口居住到小城镇,一般建制镇镇区人口平均达到0.7万人左右;中心镇镇区人口达到2万人以上,全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亿元以上,其城市化水平达到45%;重点抓好15个省示范镇,使其成为全国一流的小城镇。到2010年,全省农村基本上实现建制镇体制,4O%的乡镇域人口居住到小城镇,一般建制镇镇区人口平均达到1万人左右;中心镇镇区人口达到3万人以上,全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0亿元以上,其城市化水平达到60%,形成一批新兴的小城市。 
  小城镇建设的重点是加快乡村城市化进程,率先发展一批中心镇,以中心镇的发展带动一般小城镇和中心村的发展。中心镇要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区位优势,交通便利,在县域内处于区域中心位置。2.镇区人口有一定规模,非农业人口所占比重高于本县其他乡镇。3.经济实力较强,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人均收入和二、三产业比重等主要经济指标均高于本县平均水平。4.镇区建设形成一定规模,各项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设施比较完善。5.各类市场比较完善,市场服务设施及功能比较齐全,是本区域的商品集散地。6.镇党政领导班子素质较高,有强烈的改革和发展意识。7.对周围地区有辐射能力,能带动周边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 
  中心镇的数量全省100个左右,每个县(市、区)可设1至2个,具体由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区域面积和人口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四、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提高小城镇建设总体水平 
  各地要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在2000年前完成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和工业区、农田保护区进行合理布局,科学确定人口和用地的发展规模,引导工业企业和居民住宅集中建设。对供排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文化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分级合理配置,防止重复建设。沈大、沈抚、沈丹高速公路,京哈高速公路辽宁段,铁路等重要交通干道沿线及沿海的小城镇要制定村镇体系规划和景观建设规划。 
  小城镇党委、政府要以经济发展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抓紧调整和完善小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对工业小区、住宅小区、商贸小区、主要街道、各类基础设施进行合理布局,科学编制详细规划。中心镇必须在此基础上进行环境设计和工程设计,切实做到起点高、设计新、功能全。 
  各地要切实加强小城镇规划的实施管理。在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服从小城镇总体规划。对不按规划进行建设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为加快小城镇发展,新建乡镇工业企业原则上要到小城镇工业小区集中建设;原则上停止审批决定撤并的庞然屯新建翻建住宅,引导农民到小城镇或中心村居住。 
  五、深化改革,建立适合小城镇建设与发展的管理体制和政策保障机制 
  调整小城镇产业结构,培育小城镇产业基础。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适应市场需求、增加农民收入、增强镇经济实力和有利于小城镇长远发展的原则,培育和发展小城镇主导产业。要努力改变目前多数小城镇二、三产业发展缓慢、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状况,积极鼓励农民从第一产业中分离出来,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鼓励城市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到小城镇兴办各类企业。 
  改革农业经营方式。鼓励在小城镇务工经商并有稳定收入的农民逐步退出原有承包地。在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允许他们异地转包、出租转让和投资入股合作开发土地,以促进土地逐步实现规模经营。有条件的乡镇要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农业股份合作制;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将农民的承包地作价入股,实行集体耕作、集体经营,农民按股分红;鼓励农民将所承包的土地有偿转包给有专长的种田大户,集中耕作,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二、三产业。 
  完善小城镇政府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根据全省合乡并镇总体规划和实施办法,加快合乡并镇的步伐,并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强化小城镇党委、政府的职能。小城镇政府要从偏重管理经济生活转向全面管理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搞好小城镇建设是小城镇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小城镇政府要建立健全建设管理机构,完善小城镇建设社会化服务组织。 
  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建立以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和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管理制度。凡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并居住两年以上的暂住人口,均可申请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户口不在当地的乡镇企业的职工,可将其本人和直系亲属的户口迁到小城镇落常住户口;到乡镇投资办企业、购买商品房(其投资金额、年纳税额、购房面积等标准由各市确定)的人员,可将其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到小城镇落常住户口。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不受“农转非”指标限制,按城镇人口进行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改革小城镇土地利用方式。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小城镇特别是中心镇建设启动用地,满足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小城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划拨的外,均应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小城镇存量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收益,以及耕地占用税,原则上返还给小城镇,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具体返还办法由各市、县政府制定。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其土地使用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保持集体土地性质不变;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部转让、出租土地,应依法办理征用、出让等有关手续。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土地兴办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也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小城镇规划区外的土地可以按级差收益折成一定比例调换成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作为居住、经营用地。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建设规划。要处理好建设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关系,加强土地管理,既要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土地,又要保证建设用地。小城镇建设要实行旧区改造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盘活土地存量,尽可能选择废弃地、非耕地。中心镇可以预征少量启动用地用于撤屯并村和新区建设,五年内以“退宅还田”的方式进行偿还。拍卖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使用权收益,应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推行和落实小城镇建设规划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同时划定的办法,做到统一划定步骤、统一规划年限、统一人口计算标准。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提高土地利用率。 
  加大小城镇建设工作力度。积极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工业小区集中,对在小城镇建设工业企业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项目,农民集资联建住宅和出售给小城镇居民及进镇农民的商品住宅,按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现行优惠政策办理。鼓励城市的房屋开发公司到小城镇进行房屋开发建设,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小城镇成立村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对投资小城镇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在小城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上缴的营业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镇政府,专项用于小城镇建设或由镇政府部分返还给开发企业。 
  重点抓好省示范镇和中心镇的建设发展。对省确定的15个示范镇,可赋予必要的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增强镇政府自主决策、统筹协调能力和综合服务功能;镇政府可在上级核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根据城镇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中心镇城镇建设用地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建设用地指标允许在县(市、区)以上的范围内进行调剂,并由省。市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直接下达;中心镇镇区基础设施贷款,有关金融部门要优先给予支持;鼓励在中心镇兴办私营企业,对在中心镇新办的私营企业,由市、县财政根据实际能力确定税收返还比例;采取积极吸引外资、个人集资及实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加快中心镇市场建设;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取任何费用。 
  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小城镇社会化服务体系。要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宏观调控和引导,使之合理有序流动。要积极发展小城镇劳动服务公司。劳务介绍所等就业中介机构,培育劳动力市场。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小城镇特点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小城镇开展养老、医疗等保险项目。要逐步建立适应小城镇发展需要的住房制度、医疗制度、劳动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解除进镇农民的后顾之忧。 
  六、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逐步建立以自身筹措为主、国家扶持为辅,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大力引进外资等相结合的多元化小城镇建设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小城镇建设的投入。省政府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示范小城镇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省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小城镇规划建设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各市每年财政列支村镇规划建设的费用,不得少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公用事业附加的5%,对省示范镇和中心镇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优先给予补助。省、市、县按规定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要向中心镇倾斜,重点支持道路、供水、环境和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镇财政要保证将城镇建设资金全额用于小城镇规划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心镇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参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征收。要收好用好土地收入,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资金除按规定上交外,应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小城镇特别是中心镇建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优先发放贷款和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小城镇建设资金扶持政策和税费减免政策,对扶持小城镇建设的资金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小城镇投资兴建各项基础设施。放开在小城镇从事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限制。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企业、个人和外商以多种形式参与小城镇供水、排水、道路、桥梁、公园、绿化。污水治理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和管理;鼓励民间资金投资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大力提倡股份合作制,努力拓宽融资渠道,提倡集体、个体、私营企业和农民以资入股参与小城镇开发建设。积极吸引外资,拓宽利用外资开发建设小城镇的渠道。对具备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小城镇成片开发居民住宅的,可参照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县以上电力、水利、交通、邮电、工商、环保等部门,要优先在小城镇安排有关建设项目和资金,重点建设项目和县属工业项目要适当安排在中心镇。有关部门下达农村电网改造、公路建设、水利工程、环保治理、市场设施和信息网络建设项目,要考虑小城镇建设的需要,做出统筹安排。 
  七、广泛发动群众,实施村容镇貌整治工程 
  各地要结合小城镇建设、小康村镇建设和创建卫生镇、文明镇活动,认真实施村容镇貌整治工程。要制定村容镇貌整治计划,确定2005年前的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分期分批进行整治。 
  要重点抓好高速公路沿线、省级以上公路沿线、铁路沿线和城乡结合部地区村镇环境整治工作。小城镇整治重点是规划建设管理好工业小区、商贸小区和住宅小区,抓好重点景观建设和街路管理,实现净化、绿化、美化;村庄整治重点是进行路、沟、树、院、场的治理,做到整齐、洁净、美观。要加快农村改水改厕步伐,逐步改变农村燃料结构,彻底改变畜禽散养、柴草乱堆的习惯。要将村容镇貌整治纳入村规民约,作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各县(市、区)要以高速公路、铁路沿线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村镇为两年内整治的中心部位,逐步向远离公路、铁路的乡镇延伸,每年抓好3至4个乡镇镇容镇貌的整治,各乡镇每年要抓好3至4个中心村村容村貌的整治,到2005年全部完成整治任务。 
  八、加强小城镇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小城镇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抓紧抓好。省政府建立小城镇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主管副省长为召集人,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在农村进行的各项试点,要首先在中心镇进行。 
  搞好小城镇特别是中心镇建设关键在县乡两级。县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包一个中心镇或小城镇,确定3年的工作目标,落实责任人,确定年度考核标准和办法;小城镇党委、政府要认真负责,积极工作,落实项目,埋头苦干,争取在短时期内使小城镇面貌有根本的变化。各市委、市政府要把小城镇建设列入县乡两级党委、政府的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搞好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小城镇建设的好经验,及时推广。 
  要提高小城镇建设队伍素质。各市、县(市、区)要确定小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小城镇要配备建设管理人员。要提高小城镇建设管理人员的素质,选送一部分有经验、年富力强的建设管理干部到大专院校进修,有计划地培养一批小城镇建设专门人才;每个小镇都要有大专毕业生从事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市委、市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实施办法。 
 
 
199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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