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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限制使用和淘汰部分落后技术与产品目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8 生效日期: 2003-12-18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建科[200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新型建材的推广和应用,促进住宅产业化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发布全区建设工程限制使用和淘汰部分落后技术与产品目录,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认真做好落后技术与产品的淘汰清理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并组织力量督促实施,确保限制使用和淘汰落后技术与产品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工程建设中禁止使用落后技术、产品和推广优质产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执行范围为各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村镇住宅建设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目录中“限制使用”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各类试点、示范工程及申报设计评优、工程评优的项目及其它各类政府组织的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 
  四、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单位不得选用淘汰技术和产品;监理单位要严格把关,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对采用淘汰技术与产品的工程不予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建设厅科技处。联系人:李义萍,联系电话:0991-28309479(传真)。 
  附件:建设工程限制使用和淘汰部分落后技术与产品目录(略)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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