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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制冷设备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5 生效日期: 2003-07-15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监函[2003]5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换(发)制冷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制冷设备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冷设备审查部”(简称制冷设备审查部)。制冷设备审查部设在“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换(发)制冷设备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制冷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实施细则》; 
  (二)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制冷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三)审查并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四)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五)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六)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将企业的申请取证材料交制冷设备审查部。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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