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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3年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3 生效日期: 2003-11-03
发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粤建管函[2003]557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粤建施字[1997]140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项目经理资质进行复查。现就复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范围 
  (一)对1996年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进行第三次资质复查; 
  (二)对2000年以及2001年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进行首次资质复查。 
  二、复查内容 
  检查项目经理在2003年12月之前三年内主持的工程项目管理的业绩情况、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履约情况、质量安全情况、现场文明施工情况等。复查需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按要求填写《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www.gdcic.net)”选择“项目经理”下载)一式两份;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 
  3、本人主持的工程的项目任职证明、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已竣工工程的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 
  4、参加首次安全生产轮训培训证书(原件)。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核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核验章及单位公章。 
  三、复查要求 
  (一)我省项目经理复查实行分级负责,全省一级项目经理、除广州、深圳市以外的各市二级项目经理、省直和省管各级项目经理由我厅进行资质复查。资质复查的具体工作委托省建筑业协会进行,经我厅审核后作出复查结论。 
  请各市对上述项目经理进行资质复查的初审工作,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上作出初审结论,并按附表1、2汇总后连同软盘报送省建筑业协会。从今年的资质复查开始,我厅负责复查的项目经理证书,只加盖我厅建筑管理处公章,其它单位不须盖章。 
  (二)广州、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市所属建筑施工企业二级以下(含二级)项目经理复查工作,并按照附表1、2将复查结论汇总,报我厅备案。 
  (三)其他市属企业的三级项目经理资质复查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按照附表1、2将复查结论汇总,报我厅备案。 
  (四)附表1、2统一用Excel格式制作。 
  四、复查时间安排 
  2003年11月21日前,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完成项目经理复查初审工作和市属三级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工作。 
  2003年11月24日至27日,各有关单位将项目经理资质复查材料集中报送省建筑业协会。 
  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组织复查,逾期不再受理。 
 
 
广东省建设厅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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