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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航总局关于民航直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3-28 生效日期: 1994-03-28
发布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文号: 民航总局发[1994]71号
各管理局、航空公司,首都、虹桥、白云国际机场,工厂: 
  最近,财政部以(94)财工字第63号《关于民航总局直属企业1994年财务体制的通知》,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4)067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发(1994)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明确了民航总局直属企业一九九四年所得税缴纳的有关事宜,现将上述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结合民航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精神,从1994年1月1日起,民航总局直属企业一律按33%的税率计缴所得税。国家为支持民航事业的发展同意1994年返还15%,由中央财政按当季应返还数的80%集中退给民航总局,年终清算。民航总局财务司原则上亦比照国家的规定将应返还的部分返还给民航各企业单位。 
  二、民航直属的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的所得税交纳问题请各航空集团公司按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7号文的要求,于4月15日前向税务总局和民航总局写出书面纳税申请报告,由民航总局偕航空集团公司一并与税务总局商定航空集团公司的所得税缴纳事宜。 
  三、民航直属各工业、供销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按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67号文的通知,在企业所在地,就地缴纳所得税。 
  四、除本补充通知第二、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就地缴纳所得税外,其他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包括航空公司、机场、省(区)局、航站、以及其他所属的内部核算单位,其所得税均上缴民航总局,由中国民航总局统一在北京办理缴库事宜。 
  五、按上述规定应就地上缴所得税的单位,请在季度终了后,将所得税缴库单影印件报送民航总局,总局财务司据此核定返还数。 
  六、按上述规定应就地上缴所得税的单位,在本文下发之前已上交民航总局的所得税,可留待抵顶各有关单位欠交总局的其他款项,具体由总局财务司和有关单位商定。 
  七、民航局发[1993]11号《转发财政部<关于民航局直属企业1993年至1995年财务体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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