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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酒类、冷饮、糕点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5-25 生效日期: 1987-06-10
发布部门: 南京市工商局标计局卫生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我市酒类、冷饮、糕点食品的卫生、质量监督管理,切实贯彻《食品卫生法》,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精神,作如下规定: 
  一、所有从事酒类、饮料、糕点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有卫生部门批准发给的卫生许可证、个人健康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商标法》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有关法规,严禁无证生产和经销。 
  二、生产酒类、冷饮、糕点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场地和生产设施。 
  2、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并具备必要的检验手段。 
  3、所用原料必须经检验合格。 
  4、出厂产品必须有检验合格证。暂无化验条件的生产者,其产品需经市或所在区、县标准计量局和卫生防疫站检验,出具检验合格证。 
  5、定型包装食品,必须有商品标志、法定计量单位及数量,并注明厂名、厂址、出厂日期、保存期限(指国家有保管期限规定的产品)。 
  6、不准将产品批发销售给无证商贩。 
  三、经销酒类、冷饮、糕点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批发部门和商店在采购外地酒类、冷饮、糕点食品时必须抽查验收。省内产品,必须索取生产厂“卫生检验合格证”;省外产品,必须索取产地县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该批产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对转手再批售的酒类、冷饮、糕点食品,发票上要注明原产地的卫生检验合格证号码,以便查考。 
  2、商店和个人销售的酒类、冷饮、糕点食品都必须有厂名、厂址、出厂日期、保存期限(指国家有保管期限规定的产品)、法定计量单位及数量等明显标记,并具备生产厂或卫生防疫部门的检验合格证明。 
  四、生产、经销单位和个人应接受监督抽查。对违反本规定和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生产、经销单位和个人,各主管部门必须负责及时纠正,并由卫生防疫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视情分别处以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惩罚。对因违反本规定而影响人身安全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并可向各级标准计量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防疫站检举揭发,各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六、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六月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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