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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房产登记发证工作中收取登记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9-08 生效日期: 1988-09-08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88)建房管字第34号
  你厅七月二十八日(88)黔城城字第056号文件《转报〈盘江矿务局房产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专题报告〉的请示》收悉。现就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收取登记费问题答复如下: 
  一、开展房地产的权属登记、核发权属证件是城市人民政府在房地产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职责,是贯彻实宪法及有关法规,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房地产权的申请登记是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和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房产都必须依法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核确认产权,发给产权证件。无证房屋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房地产权登记中的收费属行政规费,直接用于房地产的行政管理。我国解放以来一直都在收取。早有建国初期原内务部及各大行政区、直辖市政府都规定了房地产登记收费的标准及逾期登记的处罚规定。财政部历来的文件,都是把契税和登记同时并提的。我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应照章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应包括登记费、勘察丈测费、权证工本费等……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的规定,都是重申我国历来及现行的政策规定,并不是什么新定收费项目,其基本原则是“谁的房谁登记,谁受益谁交纳”。把房地产权登记收费说成是“乱摊派”是错误的。 
  三、你厅及盘县特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有关规定,加强宣传解释,房屋所有权单位和个人要执行各级政府关于房产登记发证的文件,依法申请登记。主管部门有权对那些拒不申请登记,虚报、瞒报、弄虚作假者依法追究其责任,并按有关登记办法予以处罚。 
 
 
198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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