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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28 生效日期: 1997-11-28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7]141号
广东广西福建云南海南江西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考虑到国有华侨农场的特殊性,为支持国有华侨农场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华侨农场1997年、199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入库。 
  抄送: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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