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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15 生效日期: 1997-10-15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7]552号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实行所得税集中汇缴的请示》(沪国税二[1997]26号)。经研究,现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1997年起由总行在其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分支机构已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的税款,不再退还,年终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统一清算。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抄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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