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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鼓励发展电信新业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13 生效日期: 1994-12-13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为有利于加快电信新业务的发展,调动各局积极性,部决定从1994年起对发展电信新业务采取如下鼓励政策: 
  一、下述各项业务收入均按自有收入计算,不纳入全网分配: 
  1.分组交换数据业务、数据检索业务、可视图文业务(均含国际及港澳台); 
  2.电子信箱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传真存贮转发业务(均含国际及港澳台); 
  3.出租甚小口径卫星终端电路业务; 
  4.200电话卡业务的使用费、礼仪电报的特别处理费; 
  5.160、168业务信息费,语音信箱开户费、使用费。 
  二、电信总局设立发展电信新业务年度专项奖励基金,奖励总额为上一年度电信业务总收入的万分之一(1994年为310万元)。奖励基金在部集中的工资基金中列支,由电信总局制定标准,对新业务发展好(普及范围广、业务增长快、用户发展多)的省(区、市)局、首先开发新业务的省(区、市)局给予奖励。 
  三、各省(区、市)局要相应制定发展新业务的奖励办法,对发展新业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营销人员给予奖励。 
  四、对集团用户或由某个用户牵头组织多个(3户以上)用户使用VSAT、分组交换、电子信箱、可视图文、电子数据交换、无线寻呼、移动电话、语音信箱、高速数据专线(64Kbps以上)等业务,各局可视具体情况,一次性付给牵头用户单位代办手续费(参考标准见附件)。费用在专业成本中业务费列支。 
  五、为鼓励用户使用电信新业务,对大用户在资费上可给予适当优惠,优惠办法由各省(区、市)局制定,报部审批。 
  六、鉴于电话信息服务业务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开发、采集信息源等方面又有其特殊性。因此,在纳入主业管理的前提下,可建立专门的运营机构,负责经营信息服务业务。部将尽快组织制定适合信息服务业务的酬金支付与收费标准,以便各信息服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章可循。 
  为保证上述鼓励政策的执行,同时考虑到数据通信业务和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已有较大发展,为便于定量统计分析,从1995年元月起,将《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明细科目做如下补充和修改: 
  一、长途电信收入中,增加“国际及港澳台数据业务收入”,包含国际及港澳台分组交换业务收入,电子信箱开户费、使用费、存贮费收入,电子数据交换业务收入,数据检索业务收入,可视图文业务收入,传真存贮转发业务收入。长途电信收入中第(9)项“国际及港澳台电报收入”中所含上述项目取消。 
  二、长途电信收入第(12)项,“国内数据业务收入”中增加电子信箱开户费、使用费、存贮费收入,电子数据交换业务收入,传真存贮转发业务收入。 
  三、长途电信收入第(15)项,“其他收入”中增加200电话卡业务使用费收入、礼仪电报特别处理费收入,取消电子信箱开户费、使用费、信息存贮费收入。 
  四、市话电话收入中,增加电话信息业务收入,包含160、168信息费收入,语音信箱开户费、使用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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