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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试行联合投资进一步加快通信发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29 生效日期: 1994-09-29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邮电通信的需求日趋旺盛。必须加快通信发展,以满足用户需要。当前,各级邮电企业普遍面临建设资金紧缺的困难,对此,各企业必须加强资金管理,挖掘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融资渠道,多方筹措资金,确保重点通信生产建设的资金需求。 
  各企业要继续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十六字方针,积极争取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同时,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在企业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积极探索联合投资加快通信发展的新路子。联合投资要遵循“联合投资、有偿使用、按资分利、照章纳税”的原则。 
  一、参加联合投资的各投资方可以是地方政府、国家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专用网部门等。邮电企业也要积极利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境外资金。投资的对象可以是比较容易单独计算利润的企业或项目,也可以对长途电信专业直接投资。 
  二、在利润分配上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解决:一是与各投资方商定,由邮电部门在一定时期内以固定的投资回报率给各投资方回报(即定时期、定回报率);二是按各方投资比例,对实现利润在双方商定的时期内分利。 
  三、参加联合投资的各方以货币资金、实物投入,从联合投资协议生效之日算起。 
  四、目前,联合投资方式先在地(市)以上邮电企业试行,各企业不得因实行联合投资而改变现行的全网分配办法。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要注意抓好地(市)局和省内通信建设项目实行联合投资的试点、审查工作,其中融通外部资金额度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涉及全网建设的融资需报部审核批准。 
  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实行联合投资的管理和指导,有组织地进行试点后再逐步推开,要加强可行性研究和项目的审查,严格审批制度,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办法。 
  五、参加联合投资的外部各方均不能参与邮电经营。 
  本通知从即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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