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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97香港回归”中国书画作品大奖赛获奖作品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31 生效日期: 1996-07-3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6>466号
文化部: 
  你部《关于“’97香港回归”中国书画作品大奖赛奖金克纳个人所得税的函》(文社函<1996>115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迎接“’97香港回归”,推动中华民族文化的交流和艺术的繁荣,由文化部社会文化司和港澳台司主办,中国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协会协办,中国诗书画研究院、辽宁省铁岭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沈阳盛发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办“中国书画作品大奖赛”活动。该大奖赛活动将从征集到的作品中评出金奖、银奖、铜奖以及优秀奖和老书画家成就奖,并向获奖作品的作者颁发一定数额的奖金。该项奖金属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文化成果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条第一款的规定,获奖作品的作者所获的该项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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