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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城镇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9 生效日期: 2003-06-29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3]7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建设部、国家经贸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建材局联合《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号)精神,根据国家有关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经省政府研究,现将在全省城镇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全面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目标 
  (一)本通知所称的粘土砖,是指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制品。 
  (二)自2003年7月1日起,各设区市城区范围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禁止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 
  (三)各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工业、民用房屋建筑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具体时限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底。建制镇以上小城镇应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具体时间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各地均应积极推广采用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及与之相配套的新型墙体材料,到2005年底各设区市城区范围内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比例达到60%以上。 
  (五)加大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力度,推进墙体材料产品结构的调整升级。 
  1.各市(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实心粘土砖瓦企业应予关闭。 
  2.国家明令禁止的砖瓦小土窑、小立窑,以及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能耗高、污染环境的18门(含18门)以下简易轮窑应予强制淘汰。 
  3.取缔和关停毁田和毁江、河、湖堤烧砖瓦的企业。 
  (六)属于城市规划需要、风貌建筑和古迹修缮工程以及特殊建设项目,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新材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当地政府批准,方可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全面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各地应根据当地资源和经济实力,因地制宜确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导向目标的各种新型墙体材料的主导产品,结合当地建筑结构体系,建筑节能与建筑功能改善的要求,重点发展非粘土类空心制品,混凝土砌块,轻质板材和复合板材,以及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废渣,江河(湖、海)淤泥,生活、建筑垃圾,农作物结杆,木屑等(掺量30%以上)为主要原料的各类新型墙体材料,用于替代粘土砖。 
  砖类:重点发展利用废渣的高掺加量(掺量35%以上)、高保温隔热性能、高强度(Mu≥10Mpa)的的非粘土承重多孔砖,积极推广轻质、高强、带外饰面的外墙砌筑砖。 
  块类:重点加快加气混凝土、混凝土空心砌块的发展,优先发展多排矩形条孔的外墙保温隔热砌块等品种,大力开发利用工业废料的承重空心砌块和天然轻骨料及人造轻骨料砼空心砌块,研究开发具有轻质、保温、隔热以及带外装饰面等多功能砼砌块。 
  板类:要适应城市高层、大跨度、大开间及框架结构体系的需要,重点发展硅酸钙板、陶粒板、纤维增强水泥板,加气混凝土条板以及具有轻质、高强、防火、保温、隔热功能的嵌装复合墙板。轻板应是机械成型工艺生产的轻质多孔板,外墙复合保温板或带饰面的装配式板材。 
  三、工作措施 
  (一)各地要广泛宣传国家和省有关墙体材料革新政策,宣传推广应用新型墙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社会各界对限时禁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意义的认识,增强实施这一目标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各种违反墙体材料革新政策的典型事例,应予以曝光。 
  (二)各地要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要求,对已有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进行整顿,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实现产品标准化、系列化。 
  (三)各建筑设计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在建筑设计中明确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种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把建设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列入施工图审查范围。 
  施工企业要严把新型墙体材料进场关,加强材料进场管理,杜绝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到建筑工程中;新材管理机构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工程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发现违反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鼓励企业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确认,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各工业废渣排放单位应当做好工业废渣的处理和供应工作,不得向工业废渣利用单位收取费用,有条件的可以给予工业废渣利用单位适当补贴。 
  (五)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管理与指导,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规模、工艺装备、质检设施、质保体系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严把产品质量关,确保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质量。 
  (六)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技术研究,解决墙体材料中容易出现的“漏、裂”及二次装修等工艺与技术问题。要编制适合当地建筑体系的产品应用设计、施工规程和图集,提高砌筑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 
  (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除国务院和财政部审核批准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擅自改变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或减、免、缓缴。各地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要制定相应用款计划,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各地新材管理机构对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抓好限时禁用实心粘土砖,全面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本地限时禁用实心粘土砖的实施办法,把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纳入城市住宅建设总体规划,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新型墙体材料应用量逐年增长。要重点支持采用技术成熟先进、工艺先进,可完全替代实心粘土砖的新型墙体材料主导产品生产项目。要切实抓好各种建筑结构类型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试点、示范工程建设,以点带面,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和应用。要积极采取措施,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范围逐步由大中城市向小城市和城镇、由城镇住宅向农村住宅、由民用建筑向工业建筑延伸,实施强制性淘汰措施。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协作与配合,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格按国家规定落实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全面推广应用。 
  各地新材管理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资源、地理环境和经济状况,因地制宜加大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力度,认真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推广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实际困难,确保限时禁用实心粘土砖目标如期实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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