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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对租用长途电路收费实行优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10 生效日期: 1993-04-01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邮部[19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 
  随着电信建设的不断发展,公众网电路有较大幅度的增加,通信网的质量也有很大改善,为一些重要用户租用电路创造了有利条件。为做好党、政、军等重要用户的通信保证工作,方便他们租用电路,扩大电信业务服务范围,避免重复建设,减轻财政负担,发挥国家通信设施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对部分重要用户在租用国内长途电路的收费上给予优惠。具体通知如下: 
  一、优惠对象: 
  1.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3.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4.国家安全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厅(局); 
  5.中央纪检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纪检委; 
  6.监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 
  7.中央机要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要局(处); 
  8.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总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 
  9.国家地震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 
  10.国家气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 
  11.新华通讯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社; 
  12.中央军委、大军区和省军区军队领导机关。 
  二、优惠收费标准。 
  用户所租用的国内长途电路,按现行的国内公众电信业务资费表标准的50%计算收费(详见附表)。 
  三、各部门租用的长途电路只限于内部专用通信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门只限于本地范围内使用。租用电路均不得对外经营电信业务。 
  上述规定请各局严格贯彻执行,如以前文件与本文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租用国内长途电路优惠资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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