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邮电部关于调整公网与专网关系充分发挥专用通信网作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1-20 生效日期: 1993-03-01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发挥专用通信网的作用,充分利用专用通信网的富余能力,按照互利互惠、有偿使用的原则处理专用网与公用网的关系,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通信需要,现对专用网与公用网间的有关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一、用户单位根据内部专用通信需要要求安装交换机或将原有交换机更新扩容,邮电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而不宜加以限制。对于需要占用市话网编号的,要根据其容量大小,本着统筹规划,合理使用编号资源的原则妥善处理。 
  二、地处县和县以下的大型企业,该且又不具备长途自动进网条件或距该县城较远、与该县联系不密切的,其专用网或交换机的进入公用网地点,可以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进入临近的具备长途自动进网条件的城市。 
  三、跨市、县进入邮电市内电话交换机的普通电话、市话用户交换机中继线的收费办法: 
  线路是用户单位自建自维并拥有产权的,按市内普通电话或中继线标准收费。 
  线路是用户单位自建并拥有产权,邮电部门代维的,按市内普通电话或中继线标准收费并收线路代维费。 
  线路产权属于邮电的,按长途电话电路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虽已跨越了市、县行政区划,但跨过距离较近没有进入另一行政区划的市话营业区的,不按长途收费,按照本地电话界外、区外收费办法处理。 
  四、区域性专用网内跨市、县的中继线路或用户线路由用户单位自建自维并拥有产权的,其分机、中继线(或联络线)免收费用。 
  五、用户交换机或专用局所需出入中继线数量应以确保规定的市话中继呼损标准为原则,其中对出中继线配备数量如用户有特殊情况的,可与专网用户协商妥善解决。出、入中继线路和相应的接口设备由用户单位投资建设的免收初装费。占用市话网编号的用户交换机(或专用局),进入专用网的入中继线免收月租费。 
  六、邮部(1991)611号文件规定的用户交换机(专用局)占用市话网编号减半收费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各城市。 
  七、专用网的富余能力,邮电部门能够使用的,应按照互利互惠,有偿使用的原则,积极使用,其他部门需要使用时,支持他们相互租用。大型企业交换机和一些用户交换机的富余能力,对其附近的本单位职工住宅可以放号,以缓解用户装电话难的问题。 
  本通知从1993年3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