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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7 生效日期: 2002-12-27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省委发[2002]86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有力地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 
  (一)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由之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就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甘肃的生产力。 
  (二)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我省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必然选择。近年来,我省同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不断拉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严重滞后。面对加入世贸组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在继续抓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同时,必须以更大的力度、更快的步伐放手发展壮大非公有制经济。这是实现省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两个高于”奋斗目标和缩小与发达地区之间差距的关键所在。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扶持 
  (一)切实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土地使用难的同题。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办理土地使用和规划许可及相关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属于本级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必须从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办理;属于上级管理部门审批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有关手续;属于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补办的,要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特事特办,在半年内予以补办。 
  非公有制企业可依法平等竞投、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和限制。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城市规划区以外农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按照“谁开发,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可优先取得50年以下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对投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所开耕地超出部分可按60%的比例折抵建设用地。 
  (二)进一步流通和拓宽非公有制经济筹融资渠道。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甘肃省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甘肃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各级财政在编制预算中要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从2003年起,在原每年由省财政安排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保持不变的基础上,根据财力情况,逐年有一定规模的增长。主要用于培育有规模、有市场竞争力的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培育高科技非公有制企业提高科技竞争力、占领技术制高点,培育有一定品牌优势的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扩大市场占有率,支持技术创新和工业园区建设,建立信用担保体系,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等方面。各地县要根据各自财力情况相应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省级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省经贸委统一管理使用,省财政厅负责监督。 
  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授信制度,合理确定投信额度。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非公有制企业信贷方式创新,推行以仓单、出口退税、应收账款等为抵押的贷款方式,试办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信贷新业务。 
  对符合上市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要纳入全省拟上市企业培育范围,积极推介上市。 
  允许民间资本以独资或股份制形式成立各种非金融类投资公司。 
  (三)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条件。凡自然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出资额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只要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的20%,工商部门即可登记注册,但1年内注入额必须达到50%,3年全部到位。 
  (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技术引进与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拥有专有技术、专利权的人员以技术入股、出让等方式,同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经济技术合作。以技术股参与合作的,按双方约定的比例持股。 
  (五)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和复转军人自主创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政策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需要按政策计划安置,但自愿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非公有制企业的军转干部,3年内保留安置资格。鼓励支持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本人放弃国家安置就业而自谋职业的,由户口所在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三、拓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领域和空间 
  (一)放宽私人资本进入领域。凡外商投资可以进人的领域和国家不限制的领域,都应允许和鼓励私人资本进入。电信、电力、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和石化、冶金、有色等支柱产业领域都应大胆放手让省内外私人资本进入。鼓励私人资本投资参股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保险业。鼓励私人资本出资组建信用担保机构。 
  (二)鼓励私人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国有企业。省内外私人资本均可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要引导有实力的优势国有企业主动吸引省内外私人资本进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要引导产品有市场但负担过重、经营困难的企业,拿出优良资产吸引省内外私人资本进行嫁接改造,扭转发展的被动局面。 
  (三)积极引导私人资本的产业投向。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要与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等要求相协调、相促进。按照发挥比较优势、发展特色经济的思路,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大力发展深加工和资源综合利用型产业,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大力发展服务业,使之成为加快工业化进程的生力军。 
  四、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宽松环境 
  (一)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加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对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予以取消;对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对能够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事项,要逐步转移到社会中介组织;对私人资本投资的项目,无论其规模大小,在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和保证安全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一律不再审批。 
  (二)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各地都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行政大厅”制度,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一厅式”服务,公开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办理期限,提高办事的透明度。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诉中心,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的投诉事项,必须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要在接到投诉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责任部门移送,并通知投诉人。 
  (三)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政府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之外设置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前置条件,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名目对非公有制经济乱罚款、乱摊派。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拒绝不合法的收费、罚款和摊派。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加大对侵害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人和事的查处力度。 
  (四)切实消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真正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对非公有制经济同公有制经济要一视同仁,在税收、信贷、土地使用、政府采购等方面不得歧视;对外地私人资本同本地私人资本要一视同仁,在产品销售、供电、供水、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 
  (五)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扶持建立非公有制经济服务机构,联系和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非公有制经济服务机构可以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合署办公。积极推进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主体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其信用水平。各级政府要继续多渠道筹措资金,搞好工业园区建设,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平台。 
  五、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组织领导 
  (一)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摆在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进一步理顺工作体制,加强引导、协调、服务。要解放思想,进一步破除束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观念和体制性障碍。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提出保障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落实。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加强自身建设。要教育非公有制经济经营者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自觉地把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富而思源,回报社会。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经营者积极参加有关机构、大专院校举办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增强市场竞争力。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制度创新与机制创新,逐步向现代企业管理方式转变。 
  (三)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各级党委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领导。凡是有党员的非公有制企业,要根据属地原则,积极创造条件组建党的基层组织。规模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要逐步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积极稳妥地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 
  (四)加强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适当增加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加强和改进工商联的工作,使之在党和政府同非公有制经济界的联系中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了及时听取非公制经济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实情,各级党政领导可以联系一些非公有制经济的行业或企业。 
  (五)省上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具体的配套实施意见,下发本系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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