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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9 生效日期: 2003-06-19
发布部门: 山东省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根据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全国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法》和《山东省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省抗震设防区内从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六条   省专家委员会应当由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的专家组成,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聘任。 

    第七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有关材料报至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三)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商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二)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报告;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八)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第九条   省专家委员会应在接到符合专项审查要求的申报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完成审查工作: 
  (一)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的规模、技术特点提出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的推荐名单。专家组一般由有关专业的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组成以专家委员会委员为主,并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并兼顾就近聘请原则。 
  (二)至少在召开审查会的三个工作日之前,将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送至专家组成员按审查技术要点的要求审阅。 
  (三)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该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建筑、结构、勘察等有关专业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1、宣布专家组成员和组长名单; 
  2、专家组组长主持审查,听取勘察设计单位的汇报; 
  3、专家组研究讨论并提出审查意见; 
  4、专家组向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宣读并解释审查意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四)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专家组的书面审查意见,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告知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明确提出“通过”、“修改”或“复审”的审查结论,并提出相应的要求: 
  (一)审查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二)审查结论为“修改”的项目,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设计,提出书面报告,经原抗震设防专项专家组认可后,再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检查; 
  (三)审查结论为“复审”的项目,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全面修改,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重新填写审查申报表,由建设单位重新报审。 

    第十一条   当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有重大异议时,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省专家委员会与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组织复议;复议意见由主任委员签署后,正式告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难度大或者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应报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当建设单位对已审查通过的工程项目做重大修改时,应重新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审。 

    第十三条   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十五条   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定期对审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建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档案,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二)建筑结构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建筑主要平、立、剖面图和主要结构平面图; 
  (四)审查会会议资料; 
  (五)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等。 

    第十六条   审查费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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