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8号公告(以下简称第8号公告)已于2002年5月21日发布,为保证无需/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自2003年5月1日起开始办理并生效;2003年5月1日前,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原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管理的可免办进口商品,按照第8号公告进行管理,但仍旧签发《免于办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证明》。
二、对于符合第8号公告第二条第2款“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第3款“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要求的商品,国内组装厂/国内生产厂可依方便向国内组装厂/国内生产厂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认监委申办《免于办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证明》/《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获得《免于办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证明》/《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出口。
三、符合第8号公告第二条其它款项规定商品的免办工作由国家认监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