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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部等六部门建房改[2002]110号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5 生效日期: 2002-06-25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豫建住房[2002]17号
各省辖市住房委员会、财政局、监察局、省审计厅、编办、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辖市中心支行: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中央编办《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转发你们,并做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领导。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机构调整“冻结、清理、审计、移交”等工作环节,分清责任,落实到人,各司其职,统筹安排,密切配合,保证机构调整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产审计和监缴。上级审计部门对下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产移交和责任人负有审计责任,审计报告(特别是存在问题)要及时向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和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各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解决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认真搞好新、老中心的平稳交接工作。 
  三、加大对住房公积金违规资金使用情况的回收力度。按照“谁决策借款、谁负责回收”的原则,由决策机构和决策人依法负起资金回收责任。原则上要以货币形式回收项目贷款和违规资金,债务人以货币形式偿还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通过实物折价、拍卖等方式偿还债务;债务人拒不偿还的,要及时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领导下,主动配合各部门共同做好机构调整和移交工作。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要择优留用原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原管理中心的主管部门、单位要妥善安置未留用人员。 
 
 
河南省建设厅 
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审计厅 
河南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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