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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在我市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9 生效日期: 2001-04-29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1]55号
  市民政局《关于在我市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在我市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文件)和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办发〔1999〕70号)精神,为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现就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复查登记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依据《条例》规定和有关要求,进一步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使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复查登记的原则和要求 
  复查登记工作的原则: 
  (一)统一归口登记的原则。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登记和颁发证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把关,各负其责的原则。与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对应的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劳动、司法、民政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为本行(事)业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复查登记中,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复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三)从严把关的原则。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律不得登记。 
  (四)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民政局负责市级部门及市政府授权的组织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区、县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同级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 
  复查登记工作的要求: 
  (一)申请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按照《条例》和民政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规定的条件依法登记。对于不符合社会需要、不具备基本活动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予登记; 
  (二)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予承认,应予解散;如确属社会需要,并符合条件,应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成立登记手续; 
  (三)根据中组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部门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建立党的组织; 
  (四)对涉及民族及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边缘交叉学科和青少年、妇女儿童等问题的各类研究机构、社会经济调查机构自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本着从严把关的原则,认真履行复查登记手续。 
  为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一开始就纳入到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市民政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和民政部颁布的《办法》,结合我市实行情况,制定的《西安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定》(简称《规定》),作为复查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同本意见一并下发。 
  三、复查登记的对象和范围 
  (一)复查登记的对象是,在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即: 
  1.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批的; 
  2.有关部门自行批准成立的; 
  3.未经任何部门审批,但经机构编制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 
  (二)复查登记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列举的10个行(事)业中的各类机构: 
  1.教育部门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中心)等; 
  2.卫生部门举办的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部门举办的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部门举办的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部门举办的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部门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部门举办的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及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住处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如民办法律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等; 
  10.其他: 
  未经任何部门审查批准自行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复查登记范围。如符合《条例》规定的成立条件,可申请成立登记。 
  四、复查登记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复查登记工作从2001年4月开始到2001年12月底结束。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和申请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3个步骤6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部署动员阶段(4月1日至30日)。在此阶段,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一次由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委办局负责人参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会议,具体部署复查登记工作,明确复查登记的目的、要求、政策和做法,统一思想认识。 
  第二阶段为学习宣传阶段(5月1日至31日)。市、县两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抓好《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干部进行一次业务培训。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条例》,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都明白复查登记工作的重要性,从而推动复查登记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三阶段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和申请登记阶段(6月1日至30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总结并检查自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待方面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填写由民政部监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连同申请所需的全部文件一并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已经各级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还应提交登记注册机关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第四阶段为业务主管审查阶段(7月1日至31日)。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对自查后提出登记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查。对审查同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表内填写同意登记的意见。辖同其他材料迸交登记管理机关。属依法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只需送交自查总结、登记表、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和单位党组织建设或党员组织生活情况的报告。 
  第五阶段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证书阶段(8月1日至31日)。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予以核准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发布公告;对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的经复查不符合《条例》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其材料退回业务主管单位,并说明理由。对没有通过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及时通知银行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基本帐户和组织机构代码。对擅自开展活动又不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明令取缔。 
  第六阶段为复查登记工作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30日)。检查验收工作采取抽查和普查相结合、逐级检查验收的办法进行。市复查登记领导小组组织市民政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对一些重点地区的复查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市登记管理机关对区县复查登记工作进行验收。对复查登记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地方给予表彰,对执行政策有偏差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检查验收结束后,市、区县登记管理机关要对复查登记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向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通过复查登记,要理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关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主要是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登记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主要从业务和日常事务上进行指导、管理,两者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五、复查登记的组织领导与保障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建议成立西安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领导小组,由市长助理姚联盟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韩建绪、市民政局局长杜锁强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卫生局、市体委、市文化局、市科委、市劳动局、市编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的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与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在复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安排,周密部署,抓紧落实好本意见制定的方案。各区、县可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的工作机构。 
  (二)市、区县两能登记管理机关应建立和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做好复查登记工作。 
  (三)市、区县财政部门要落实必要的专项经费,保证复查登记工作的需要。 
  (四)各区县对在复查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政策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汇报,以便得到妥善解决。 
 
 
西安市民政局 
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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