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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3 生效日期: 2003-05-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粤建规字[2003]6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省政府以粤府〔2002〕50号转发)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省建设厅等八厅局以粤建规字〔2002〕127号转发),提出了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你们结合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好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一、编制或调整至2005年的近期建设规划是明确城乡建设和发展重点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资金和安排力量,确保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行。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城市和城镇,要在保证规划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尚未开展工作的,必须按要求尽快启动,确保如期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规划。 
  二、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贯彻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切实提高可操作性,解决好面临的突出问题。要明确近期建设的重点,并对建设时序做出科学、具体的安排。对脱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的建设项目要予以调整,制止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和重复建设。 
  三、请各级人民政府务必做好统筹组织工作,充分调动各部门积极参与规划的编制。重点要协调好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的衔接,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四、要规范近期建设规划的审批程序,严格把关,确保规划成果质量。近期建设规划在批准实施前,要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地级以上城市的近期建设规划,要召开由省建设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完成规划审批后,应将规划成果上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报省建设厅。凡不符合国发13号文精神的,省建设厅有权予以纠正。 
  五、近期建设规划已经批准实施的城市,要加强规划实施和日常规划管理工作的结合,建立有效的实施机制和管理制度。要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充分发挥近期建设规划对城乡规划的调控作用。 
  六、凡在今年6月底前不能如期完成规划审批的,应严格按照建设部等九部委文件(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一律停止新的建设项目选址。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广东省建设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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