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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0-06 生效日期: 1986-10-06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已经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中国科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
  近几年来,我国实行干部、职工离休、退休制度和执行高级科技人员离休、退休规定,全国离休、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日益增多。他们长期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表现了强烈的爱国心、事业心和很高的社会主义觉悟,作出了重要贡献。目前,许多人身体尚好,还能继续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渴望在晚年能继续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作出贡献。我国专业技术人员本来就不多,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仍是我国一支重要的专业技术力量。为了继续发挥他们在四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中的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支持和帮助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要从工作需要和他们的实际出发,坚持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形式要多样。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讲学、翻译、指导研究、人才培训、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服务等专业技术活动。聘请单位安排工作应适量适度,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一般不要担任行政、技术领导职务。对行医、建筑工程设计等涉及人身安全或重大技术经济责任的专业技术工作,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党政机关的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任职或经商、办企业,按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从事专业技术活动,可以取得报酬,其离休、退休费照发,并继续享受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个人收入达到纳税数额的,应依法纳税。
  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性学术团体的活动和其他科学技术活动,其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由派出单位或邀请单位按规定报销。
  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到外地工作,可以保留原地户籍。在外单位受聘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聘用单位应按本单位人员待遇负责妥善处理。

  三、对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要提供条件和方便。应允许他们继续在原单位借阅图书资料。为聘请单位服务,需要使用原单位的设备、器材以及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图纸等,须经原单位批准,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四、对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上作出显著贡献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科技成果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等条例规定标准或有关奖励标准的,由聘请单位申报。

  五、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模范地遵守国家法令,执行有关政策,发扬优良传统,讲究职业道德,维护原单位和聘用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六、支持人民政协、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各种学术团体充分利用各自的有利条件,积极开展对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以多种方式,组织他们在四化建设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中继续发挥作用。

  七、各级党的组织、宣传、统战部门和各级科委、劳动人事部门以及科协应加强协作,研究解决有关的政策问题和实际问题,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八、离休、退休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九、军队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军内外受聘,也按本规定办理。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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