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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5 生效日期: 2003-09-15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函[2003]223号

  近年来,我省电力工业发展迅速,为全省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出了积极贡献。目前,以“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为核心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正稳步实施,“厂网分开”已经初步实现,发电侧电源建设的竞争局面基本形成,省内外各发电公司和投资商参与四川电源建设的热情高涨,电力建设呈现蓬勃发展的可喜局面和良好态势。同时,电力建设管理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不能适应当前电力建设形势,主要有:一是电力建设规划对电力建设的指导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一些地方不按规划进行建设。二是电力资源配置机制缺乏竞争和有效监督,不适应电力体制改革新形势的需要。一些地方盲目招商,随意甚至多头授权,引发权属纠纷;电源项目有的被用于炒作,长期“占而不建”或者出现“烂尾工程”。三是电力建设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未得到严格执行。一些地方越权审批,前期工作不充分,擅自开工建设。因此,为适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新形势,规范电力建设市场,保证电力工业特别是水电支柱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完善电力建设规划管理,强化规划的指导作用 
  (一)强化规划的指导作用。电力建设规划是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我省电力建设和电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一项涉及面宽、情况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保证规划的有效性、统一性和严肃性。省发展计划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总体平衡,合理布局;持续发展,有序建设;市场运作,政府调控”的原则,编制全省电力建设规划;当前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十五”电力发展规划,并结合前期工作进度和合理建设工期等,每年编制年度计划,安排当年电力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新开工计划和建成投产计划。各地区、各电力企业的电力项目建设规划必须服从全省电力建设规划,并按照年度计划要求开工、建设和投产。同时,要根据电力市场以及电力建设情况变化的实际,及时对电力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滚动编制、动态管理、加强监督,保证电力项目能按计划开工和投产。对确实未能按照计划及时开工建设、完成工程进度或建成投产的电力项目,要责成项目业主写出专题报告说明原因,必要时调整年度计划,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避免因电力项目推迟投产造成缺电。 
  全省电力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经省发展计划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建立电力项目储备。由省发展计划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建立电力项目储备,通过加快和深化前期工作,筛选储备一批有利于促进发展和结构调整的电力项目,力争每年都能“投产一批,加快建设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逐步走上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的轨道。 
  (三)重视电网规划。全省电网规划由省发展计划委会同有关电网经营企业根据电网发展要求,结合电源建设规划方案,共同研究编制,报省政府批准。 
  二、严格电力项目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一)电力项目必须遵循“先规划,后设计”的前期工作原则,任何电力项目必须符合电力建设规划。其中水电项目还必须符合其所在河流(或河段)水电规划,河流(或河段)水电规划应与河流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相衔接。具体工作的管理,按四川省发展计划委、省水利厅、省水电支柱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我省河流水电规划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计能源[2001]242号)的规定执行。不符合或未纳入电力建设规划和河流水电规划的,不得违规开展前期工作和开工建设。 
  (二)电力项目建设尤其是前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定。电力项目现行前期工作阶段按项目建议书、可研、初设、开工报告等划分,只有在完成上一阶段工作并经有权部门审批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而且一经批准,如出现重大设计变更以及概预算调整等,必须按国家规程规范编制修改调整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前,电源项目的审批权限仍按省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执行,即:火电基建项目由省发展计划委负责初审后转报国家审批;火电技改项目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计划委初审后上报国家审批;水电项目装机容量为2.5万千瓦及以上的,由省发展计划委会同经贸、水利等部门审批或转报国家审批;水电项目装机容量小于2.5万千瓦且符合河流水电规划、无综合利用要来的,由各市、州发展计划部门会同经贸、水利等部门审批,报省发展计划委备案。 
  (三)在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前提下,为加快电力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可在未正式立项(批复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之前,经批准可以开展技术方案的设计工作,达到可研或初设阶段深度,省发展计划委可先行审查技术方案并印发审查意见,待落实各项外部条件后予以正式立项。 
  三、加强和规范电源资源管理,建立电源开发权管理制度,创新电源资源优化配置机制 
  (一)建立电源开发权管理制度。开发电源项目(包括开展勘探设计等前期工作和开工建设),必须按规定首先取得电源开发权。未按规定取得电源开发权的,不得擅自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设计单位亦不得擅自接受勘测设计委托,否则提交的勘测设计成果不予审查(或转报);未按规定取得电源开发权擅自开工建设的,发展计划部门不安排新开工计划和投产计划,电网经营企业不安排接入系统,省经贸委不安排电力上网销售,物价部门不安排电价测算和审批(或转报审批)。 
  (二)电源开发权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发展计划部门归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和审批登记制度。开发权授予权限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电力项目基本建设审批权限执行,其中需要报请国家批准授予的,由省发展计划委请示省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家批准。各市、州、县政府和各部门不得越权出让电源开发权。 
  (三)电源开发权可实行转让制度。电力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一定的投入并取得相应成果后,经批准可以将开发权有偿转让他人,但禁止倒卖牟利。 
  (四)电源开发权管理制度要充分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 
  (五)电源开发权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确保电源项目及时完成前期工作,并及时开工建设和按合理工期建成投产。对不能按要求及时完成前期工作或不能及时开工建设并按合理工期投产的,要收回电源开发权另行处理,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己承担。 
  (六)省政府授权省发展计划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电源开发权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报省政府批准颁布实施,并在条件成熟时积极推进电源开发权的招标投标--授予制。在此之前,凡涉及电源开发权授予或出让的有关事项,水电项目装机容量小于2.5万千瓦且符合河流水电规划、无综合利用要求的,由各市、州政府授权发展计划部门办理,报省发展计划委备案;中型水电项目,由所在地发展计划部门上报省发展计划委,由省发展计划委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大型水电项目和火电项目,由省发展计划委征求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意见后,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需要报请国家批准的,由省发展计划委请示省政府后上报。 
  四、对在建和拟建电力项目进行清理,规范管理 
  (一)清理的内容和措施。一是开展电源开发权的审批登记。对全省所有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以及在建的电源项目电源开发权进行审批登记,解决一些电源项目被“占而不建”或建设过程中出现“烂尾工程”的问题。对于前期工作或建设进展情况较好的,予以审批登记,可以继续开展前期工作或继续建设;对于长期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前期工作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期限开工建设和建成投产的,将分类处理,直至收回电源开发权。二是对基本建设管理各项手续不齐备的电力项目进行清理,补办有关手续。三是对水电建设过程中未按河道管理和防洪要求,侵占河道行洪断面,随意布置临时工程和建筑物、施工弃渣,造成人为碍洪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清理,坚决予以纠正。 
  (二)组织工作和时间要求。由各市、州对本地区在建的、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以及近期拟建的电力项目进行一次认真清理,由各市、州政府或其授权的发展计划部门将清理情况及处理意见(包括文字说明和附表)于2003年9月底前上报省发展计划委;由省发展计划委提出确认意见报省政府。中央在川电力企业、省直属企业等在建和近期拟建的电源项目,由省发展计划委负责清理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 
  附件:××市(州)在建和近期拟建电力项目情况表(略)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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