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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批准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通过验收复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1 生效日期: 2001-06-11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2001]95号
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基本条件》、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验收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通过了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CL)组织的资格认可,经我局确认批准通过验收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自发文之日起,在验收复查的检验产品范围内可以继续出具检验报告,其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 
  2.通过验收复查的主要检验产品范围详见附件。验收复查证书及证书附表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构调整完成后另行通知领取。 
  3.你院通过验收复查后,仍要继续抓好自身建设,加强管理,提高检验技术水平,确保出具的检验数据公正、科学、准确。 
  特此通知。 
  附件: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通过验收复查的主要检验产品范围 
 
 
2001年6月11日 
 
 
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通过验收复查的主要检验产品范围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名称 验收的主要检验产品范围 证书编号 
 
  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电工、冶金及金属制品、化工、 国质监验字(18)号 
 
食品、纺织、皮革、服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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