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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4 生效日期: 2003-05-14
发布部门: 安徽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建管[2003]133号
各市建委(局)、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建管局,淮南市公用局,宿州、巢湖市城市管理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02]23号)的要求,现就我省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快报事故范围 
  快报事故包括全省建设系统重伤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是指房屋工程建设(包括房屋拆迁)、市政工程建设、城市市政公用行业运行(营)以及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重伤以上的事故。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所涉及的伤亡人员为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房屋维修、建筑制品等企业,城市燃气与热力、供水、公共客运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风景名胜区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事故所涉及到的其他非职工人员。 
  二、快报时间要求 
  凡发生重伤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0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厅。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大事故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0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重大事故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5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厅。 
  三、快报内容要求 
  事故快报共分为三个方面:一、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详见附表1-2);二、城市市政公用行业运行(营)重大事故快报(详见附表3-4);三、房屋安全重大事故快报(详见附表5) 
  四、快报工作要求 
  各市建委(局)、行业主管局要重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快报工作,必须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凡发生重伤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按要求及时认真填报,同时将经建委(局)、行业主管局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书面报告,传真至省建设厅安全办。各地应自5月30日起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重大事故快报。不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上报的,省厅将通报批评。 
  请各市建委(局)、行业主管局于5月25日前将本单位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指定机构和人员回执表(附表6)传真至我厅安全办。 
  电话/传真:0551—2615198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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