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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编制2004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草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30 生效日期: 2003-09-30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社部函[2003]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发展,更好地发挥计划的导向作用,统筹安排好明年的各项劳动保障工作,现就编制2004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4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劳动保障工作的部署,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继续巩固两个确保,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推进劳动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计划编制的要点 
  各地在对“十五”计划中期进行检查评估和认真分析2003年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客观反映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水平,科学制定2004年度计划。编制计划要突出以下重点: 
  (一)加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广开就业门路,加强就业培训,搞好就业服务,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2004年将着手编制就业和再就业专项计划,重点做好城镇需要就业人员的测算,合理制定新增就业岗位计划,有效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搞好三条保障线衔接;加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进一步增长,社会保险费征缴率达到90%以上,加强对基金收支情况的监测和管理情况的监督;积极做好《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促进覆盖人数的大幅度增长;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要在今年实现80%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同时要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积极稳妥地推进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 
  (三)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加强劳动合同立法,规范用工行为;推进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稳步建立,大力促进三方机制建设向地市一级延伸;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坚决纠正违法行为;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和处理工作力度,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探索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有效途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继续加强劳动保障机构能力建设。全面启动实施“金保工程”,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步伐;继续搞好社区平台建设,落实劳动保障各项政策,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以及推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础性作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做好本地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年度计划编制工作。根据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2004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内容有所调整,增加了就业和再就业专项计划,各地要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形势分析,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就业和再就业专项计划的编制工作。 
  (二)科学编制计划。要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针对重点、难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要主动听取有关政府部门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反复论证,搞好计划调控目标与业务工作目标的合理衔接,使编制的年度计划科学可行。 
  (三)搞好计划预测分析。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对《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劳社部发[2003]3号)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力争实现全年的各项工作目标。要全面检查今年计划的执行情况,对明年劳动保障工作进行科学预测,提出明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按时报送计划。请各省区市将2003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预测分析报告以及本地区2004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草案(含2004年就业和再就业专项计划草案),于2003年10月10日前报送我部规划财务司(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孙智 马云飞 
  联系电话:(010)84201486 84202486 
  传真:(010)84223393 
  电子邮件:sunzhi@mail.molss.gov.cn 
  附件: 
  1.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略) 
  2.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基础数据(略) 
  3.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略) 
  4.2004年全社会劳动力资源平衡测算表(略) 
  5.2004年就业和再就业专项计划(略) 
  6.2004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相关指标说明(略)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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