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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县(区)级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1 生效日期: 2003-07-11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3]206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审批县级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莆政[2003]36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仙游、荔城、城厢、涵江、秀屿5县(区)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请你市组织各县(区)政府尽快公布并认真实施。 
  二、认真做好《区划》的宣传和实施工作,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维护海洋开发秩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严格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凡从事海洋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区划》规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海域功能。 
  四、在制定涉海的经济、社会和行业规划时,应当符合《区划》并与之相衔接。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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