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2003]183号
宜昌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五峰县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请示》(宜价管字[2003]105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63号)要求,现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同意五峰县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农业排灌用电执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根据五峰县政府要求对县内高耗电和林业加工生产用电实行优惠政策以保持民族自治地区工业持续发展的请求,同意该县非、普工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执行县内城乡同价,具体销售电价见附表(单位:元/千瓦时)。
二、列入销售电价中的农网改造还贷基金(原电建基金及新增的每千瓦时0.43分)、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按规定征收,且不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和峰谷、丰枯分时电价。
三、原执行农村过渡时期电价的地区一律执行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
四、规范该县小水电上网电价,母珠漂一级电站、月山水库所属电站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5元(含税),母珠漂二级电站、富洋电站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1元(含税),县内现行上网电价低于每千瓦时0.15元(含税)小水电站的上网电价调至0.15元(含税)。今后,新建电站的上网电价应按价格管理权限报我局审批。湖北天宇电业股份有限公司每年经营情况由你局和五峰县物价局审核并报我局备案。
五、对民政部门发有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仍按现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以上内容从2002年12月10日抄见电量执行,具体由你局负责监督落实。请你们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五峰县销售电价表(略)
二○○三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