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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限制使用竹脚手架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2 生效日期: 2003-04-22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粤建管字[2003]38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逐步淘汰落后的施工工艺和设备,全面提高我省施工安全技术水平,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限制使用竹脚手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限制使用竹脚手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逐步淘汰落后的施工工艺和设备,全面提高我省施工安全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我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使用竹脚手架的范围: 
  一、县级以上市、县(区)的城区; 
  二、上述区域外,搭设高度超过18m的工程。 

    第四条   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竹脚手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有设计及搭设方案,方案中须绘制架体与建筑物拉结方法和基础详图,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二、架体材料应选用有四年生长期的竹材。立杆、纵向水平杆、剪刀撑、支杆等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mm,横向水平杆不得小于90mm。 
  三、严禁采用单排竹脚手架。 
  四、搭设后,搭设班组应进行自检,经项目部、企业的技术(安全)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分段搭设的,应分段验收。 
  六、当个别竹材出现枯脆、裂纹、白麻、虫蛀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脚手架进行加固处理。大面积出现上述状况时,应重新搭设。 

    第五条   监理单位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纠正。对符合本规定允许使用竹脚手架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其设计及搭设方案,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搭设及维护管理。 

    第六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脚手架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八条   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新建工程施工仍使用竹脚手架的,不得参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的评审。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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