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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非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进行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7 生效日期: 2003-06-27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3]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非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进行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非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进行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协助抗击“非典”的斗争,保护生态环境,有效防止疫病在人与动物之间的相互传染和蔓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专项治理联合执法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牢固树立执政为民意识,充分发挥政府行政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对野生动物猎捕、出售、收购、运输、进出口和驯养繁殖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猎捕和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改变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切断疫病传播途径,有效防治疫病蔓延,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夺取防治“非典”和发展经济的全面胜利。 
  二、治理的重点 
  l.重点环节:野生动物捕猎、出售、收购、运输、进出口和驯养繁殖等。 
  2.重点区域:山区、林区、湿地、滨河及周边地区、风景旅游区。 
  3.重点行业:宾馆、饭店、餐馆、动物园、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和其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 
  4.重点市场:农副产品市场、超市。 
  5.重点查处的违法行为:捕猎野生动物,出售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原料的食品,在市场摆卖野生动物活体、死体,非法加工、制作、销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三、治理措施 
  l.严格控制野生动物经营驯养繁殖 
  除科学研究需要外,暂停一切猎捕、出售、收购、运输、进出口和在市场上摆卖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的虎纹蛙暂除外)活体、死体的活动。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不再审批上述活动的申请和核发相应的证明,已经发放相关证明,但尚未完成猎捕、出售、收购、运输和进出口行为的,应立即将批准文件、证明收回或延期进行。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对所在地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野生动物园、动物园、马戏团和其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进行检查,督促上述单位切实做好游客活动区域、野生动物及其驯养繁殖场所的消毒防疫和垃圾处理。一律停止涉及游客与野生动物个体直接接触的合影、喂食等活动和马戏团流动性表演。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场、宾馆、酒楼、车站、码头、机场等进行全面的检查,重点打击违反规定继续猎捕、收购、出售、运输、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在市场上摆卖野生动物,以及进行流动性的野生动物展览表演等行为。执法中查获的野生动物要立即隔离、封存、保存活体,并及时请动物检疫部门进行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活体野生动物选择适当的地点放归自然,对检疫不合格的活体野生动物和没收的野生动物死体一律作销毁处理。 
  2.加大对各类市场的巡查,严厉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市场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坚决禁止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对野生动物的合法经营户,要责令其暂停摆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同时,加强对市场主办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健全自律管理制度,增强责任意识,确保市场内不发生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3.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经营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经营野生动物的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管。禁止饭店、餐馆等餐饮场所出售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原料的食品,对走私贩运,非法加工、制作、销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专门经营野生动物的企业或企业名称中有“野味店”等字样的,要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在店名或牌匾中使用“野味店”等字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从重处罚。对无证无照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坚决查处取缔。 
  4.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大要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查处大要案件作为专项治理活动的突破口,对影响面广、危害严重的非法捕猎、经营野生动物违法案件和屡教不改的违法分子,依法严惩,决不姑息,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追根溯源,深挖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窝点,加大从源头上治理的力度。 
  5.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系统和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要严格值班制度,认真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及时查处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同时,指导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之自觉做到遵纪守法,不从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活动。 
  6.加强法制教育和舆论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风俗民俗、饮食健康、伦理道德等方面,引导广大公民树新风、改陋习,自觉同各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营造关心、爱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积极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从餐桌做起,把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的生态观念变成自觉行动,共创人类与动物和谐共存的美好家园。 
  四、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行动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6月15日至7月31日):全面清理各类市场,取缔非法经营,对违反规定捕猎、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查处,有效控制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 
  第二阶段(8月1日至9月10日):重点打击山区、林区、风景名胜区、游览区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和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 
  第三阶段(9月11日至30日):检查各地落实专项治理工作的效果,总结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与问题,对没有解决的重点和突出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措施,确定治理目标和完成治理工作的期限。对行动消极迟缓、问题突出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 
  五、具体要求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十六大精神、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控制疫病传播、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性。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查处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挂帅,部门密切合作,统一协调行动,真正抓出成效。 
  2.明确责任,通力合作,协调联动,形成整体合力。专项治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以各县(市)、区为单位统一进行。联合执法行动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加强与商业、公安、水利、交通、铁路、卫生、医药、环保、海关、新郑机场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开展工作,同时,要加强与新闻宣传单位的协作,加大执法宣传力度,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曝光典型案件,震慑不法分子。 
  3.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治理活动取得实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掌握情况,及时总结,积极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将工作推向深入。 
  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在专项治理活动中遇到问题时,要及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林业局通报,并于每月29日前,将查处的大要案件情况和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电话:6972836)和市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处(电话:8871836);专项治理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将工作情况写出书面总结,于2003年10月5日前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和市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林业局将适时对县(市)、区联合执法行动进行检查,并汇总各地联合执法行动进展情况和大要案查处情况,向市政府作专题报告,同时通报全市。。 
 
 
市工商局 
市林业局 
二○○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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