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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口岸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疏港工作几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6-07 生效日期: 1986-07-01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务院同意口岸领导小组制订的《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补充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补充规定
《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对加强外贸运输的计划管理,加速港口货物集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规定》有些地方不够明确,为了进一步搞好疏港工作,经商得有关部门同意,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为了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铁道、经贸三部平衡的月度运输计划。各提报单位报送的运输计划必须符合实际。凡是平衡后纳入月度船货到港运输计划的,在执行中发生计划落空时,对提报单位处以每吨五角的罚款。对确有客观原因不能落实计划的,免予罚款。

  二、关于《规定》中用几项罚款问题。(一)凡集中到港的大宗物资(季节性商品除外),以年度计划的月平均水平为准,超过15%的,按《规定》对订货公司处以罚款。(二)凡没有年度运输计划,又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追加计划而自行到货的,应按《规定》对货主处以罚款。(三)凡未按有关规定提报月度计划的,应按《规定》作无计划处理。属我方派船的,对船舶公司处以罚款;属对方派船的,对订货公司处以罚款。


  三、凡计划内到船,并跨两个港以上接卸的,前一港船舶代理公司应按规定将船舶抵达下一港的动态,通告下一港船泊代理公司,并转报下一港口岸办、港务局等有关单位,对误期未报者,由外代总公司或外运总公司给予各自的船舶代理公司通报批评。

  四、经交通、铁道、经贸三部平衡的月度到船到货计划,由交通部统一下达,并抄送铁道、经贸两部运输局及国务院口岸办。各港务局接到交通部月度计划后,要及时抄送当地口岸办、铁路车站、外运公司。当地口岸办以交通部月度计划文本作为督促、检查和无计划运输罚款的依据。铁路月度港口装卸车计划,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五、月度运输计划是执行年度运输计划的具体保证。各港口、铁路、货主(代理人)必须各负其责,按月度平衡计划组织实施。(一)计划内到船,不能出现“超月船”,交通部要将是否出现“超月船”作为考核港口的主要指标之一,进行定期检查。对出现的“超月船”,因港方原因,由交通部通报批评;因外运原因,由经贸部通报批评。(二)要确保完成铁路月度运输计划。因铁路方面的责任未完成的,由铁路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三)对违背定港合理流向的到港物资,除限额以内(杂货不超五百吨,大宗物资不超一千吨)的外,原则上铁路不予疏运。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铁道部主管单位批准,否则自负经济损失。(四)口岸各有关单位签订双边与多边经济协议,是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车、船、货周转的必要手段,各地口岸办要积极组织好这项工作。

  六、为保证计划内到船的靠泊装卸,要严格控制签订临时单船速遣协议。计划外到船不得签订速遣协议。各港口应严格按交通部颁发的《外贸船舶在中国港口装卸速延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七、《规定》和本补充规定中有关罚款的规定,适用于大连、秦皇岛、天津、青岛、连云港、上海、黄埔、湛江等八个港口。

  八、本补充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越发施行。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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