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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涩宁兰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2 生效日期: 2003-05-22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3]7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国家重点工程涩宁兰天然气管道是连接上游涩北气田与下游诸多用户的纽带,是甘青两省重要的经济动脉(我省境内863.1公里,管道设计工作压力6.4兆帕,设计年输气量20亿立方米)。管道建设和投运期间,在项目征地、工程实施以及下游市场开发等方面均得到了沿线各地区、各部门的积极协助与支持。但是,该管线投运一年多来,部分管段出现了在管道保护范围内大量取土、在管道上方排污等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13号令)的事件,在侵害了管道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对管道安全直接构成威胁,致使周边地区不安全环境因素增加。涩宁兰天然气管道与我省的经济发展、人民生活以及社会安定息息相关。为了保障涩宁兰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涩宁兰天然气管道沿线各有关地区、部门应严格执行第313号国务院令颁布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继续积极协助和配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做好管道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同时,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对沿线各单位和群众进行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管道设施安全。 
  二、管道设施沿线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案件。 
  三、天然气管道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天然气的义务。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改(扩)建构筑物、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光)缆,实施爆破,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的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在取得一致意见,并制定相应的安全保护预案后方可实施。土地规划部门在确定建筑红线时,应审查相关输气管道保护预案后,方予审批。 
  四、各地区水利部门在制定防洪措施、修筑堤坝时,应当注意保护管道设施的安全;需要在管道设施通过的区域泄洪时,应当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管道企业。 
  五、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严禁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严禁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严禁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严禁从事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六、长输天然气管道具有高压、易燃、易爆的特点,一旦管道出现安全问题,将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天然气管道的健康发展和安全运行离不开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的协助与配合。因此,各地区和安全、公安、建设、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管道设施保护的职责,密切配合,依法处理管道安全运行方面的问题,确保我省天然气管道这一经济动脉安全、畅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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