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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4 生效日期: 2003-04-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深建字[2003]16号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或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规定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关联法规    

    第三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证明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 
  (三)近5年从事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和评标报告; 
  (四)招标机构的人员组成及基本情况; 
  (五)招标机构中业务人员参加过招标投标律培训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如提供复印件,应加盖招标人公章。 

    关联法规    

    第五条   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办理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手续、弄虚作假或报送备案材料有遗漏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其不具备自行招标的条件。 

    第七条   招标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   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有关工程建设手续。 

    第九条   一次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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