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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促进文明域市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10 生效日期: 1997-09-10
发布部门: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发[1997]15号

  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创建文明城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特别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大力推进全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发挥我省城市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导和辐射作用的需要;是进一步改善我省软、硬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全省振兴崛起,以崭新面貌跨人21世纪的需要。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意义,务必加快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的进程 
  1、城市是一定区域的经济、政治、科技、文化、教育、信息中心,也是国民经济的增长中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主导作用。随着我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城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城市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城市的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和繁重。对此,各级党委、政府要有十分清醒的认识和长远的战略眼光。 
  2、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既是创建文明城市的基础,也是创建文明城市的重点。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城市软、硬环境,既是城市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满足人民群众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重要保证。我们正处在世纪之交的关键时期,必须立足当前,着眼发展,奋力开创城市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3、城市发展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要自觉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增强城市的综合功能。同时,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贯彻人口、土地、环境三大基本国策,坚持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要根据不同城市的区位环境、历史沿革、地方特点、发展趋势等,确定大、中/、城市的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实行分类指导。 
  4、进一步完善城市布局。要优化、完善以武汉特大城市为龙头,以黄石、襄樊、荆州、宜昌、十堰等区域性中心城市为骨干,以沿江(长江、汉江)、沿线(京广、京九、焦柳、汉丹铁路和宜黄高速公路)城市含理分布为特点,以众多中小城镇为依托,辐射和带动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城市网络体系。 
  5、我省城市建设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第一阶段,到2000年,城市化水平提高到40%,重点建设武汉和各大中城市的道路、交通、供水用:水、垃圾处理等和环境有关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骨干项目,改变城市“脏、乱、差、挤”的状况,城市环境质量有明显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有明显改善。武汉和各大中城市都要成为经得起检查的文明卫生城市。第二阶段,到2010年;城市水平达到45%,武汉和各大中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基本接近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建成一批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管理有序、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武汉要建成为国际一流城市。 
  二、加强城市规划,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管理职能 
  6、城市规划反映城市建设的整体、长远利益,是保证城市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人要认真抓好城市规划,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中的龙头作用。 
  7、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都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城市辖区内的各类开发区规划和建设都要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要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要认真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重点加强对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加强城市规划的审批,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充分挖掘现有潜力,尽可能利用非耕地和提高土地利用率。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使用条件作为基本依据。 
  8、做好全省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修编和审批工作。抓紧做好武汉特大城市和黄石、襄樊、荆州、宜昌、十堰等大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修订工作,完善中、小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须严格执行。城市政府、县级政府在向上级政府报请审批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在上报审批或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商请同级计划、土地管理部门对城市人口规模、用地规模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一并上报。要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好分区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尤其要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保证城市规划编制的经费,将其列入财政预算。 
  9、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和特点,搞好城市设计。要使城市的房屋建筑、道路布局、园林绿化、雕塑艺术等与城市的自然环境、民俗风情、传统文化、历史古迹有机结合。城市主要地段的标志性工程、商业中心、金融中心、文化中心、旅游景点,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等主要窗口,要搞好建筑物形体、色彩及城市的景观设计,既要体现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又要突出时代精神风貌和开放气魄,塑造我省文明城市新形象。 
  10、功口大城市规划执法检查的力度。坚持依法建城、管城。坚持进行《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现的执法大检查,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加强城市建设,不断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水平 
  11、城市建设必须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逐步改变条块分割、分散建设的现象,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与工业、住宅等同步配套并适度超前建设。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要从市民最关心的问题首先突破,努力为群众多办实事。 
  12、大力发展城市供水事业,搞好水资源保护。到2000年,城市供水普及率要达到98.5%以上。要增强市民的节水意识。要完善城市排水及防洪系统,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到2000年,全省城市防洪堤加固扩展70公里,排水管道密度达到4.5公里/平方公里,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70万吨,污水处理率达25%。到2010年,全省所有城市都要建成污水处理厂。同时,要努力发展城市燃气事业,逐步改变城市居民燃料结构,到2000年全省城市气化率达到75%以上。 
  13、加快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建设,下大力气解决城市交通拥挤问题。城市要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武汉市要高标准建设城市快速干道网,大中城市要尽快建设城市快速环路,小城市要搞好主要道路建设。要重视城乡结合部道路的改建、拓宽,重视小街小巷和人行道的铺装,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城市道路网络系统。全省各级建设部门作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主管部门,要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要坚决贯彻国务院提出的“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方针。要实施以大运量公共交通为主、多种交通工具合理优化的发展战略。要建立健全合理的公交线路网络,切实抓好城市公交线路的开辟、站点的设置、运力运量的平衡、运力结构的调整,从根本上解决交通拥挤问题。到2000年,全省城市人均道路面积达到9平方米,万人拥有公交车辆8.5标台。 
  14、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积极开展创造园林城市活动。大中城市要在中心地带建设开放式或半开放式的大型绿地、广场,小城市应有街景绿化,各市、县、区至少拥有一处综合性公园。要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庭院绿化活动,大力发展城市绿地。到2000年,全省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达到7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0%。 
  15、功口快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变现行落后的垃圾收运方式,提倡垃圾分类收集、密闭转运。按照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大力开展垃圾、粪便元害化处理,加快垃圾、粪便无唐化处理场建设。到2000年,全省城市水冲式公厕达100%,垃圾密闭化集装箱式转运达80%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 
  16、搞好城市公共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发展完善城市供电、通信、集贸市场、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加强人文景观建设,重视文物保护,提高城市社会发展水平。建好一批窗口学校、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场)、影剧院、医院、科技宫、少年宫、儿童乐园和青少年教育基地等。 
  17、城市建设要坚持走综合开发的路子。坚持统一规划征地、统一拆迁、统一开发和配套建设,改变城市建设零星分散、多头管理、资源浪费的混乱现象,保证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规模效益。各城市要设立由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负责,规划、建设、土地、交通、环保、卫生、房管、公用、计划、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城市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城市综合开发,协调处理城市综合开发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在城市建设中,要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特别是停车场用:水管道、园林绿化、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井确保工程质量。要建立严格的新建住房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制度,对开发不按规划、配套建设不到位的房地产不允许出售和交付使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 
  四、加强城市管理,充分发挥城市整体功能和作用 
  18、坚持“集中统一、协调高效”的城市管理原则。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和市、区。街、居委会各级的管理职能、责任与权限,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从有利于城市管理的大局出发,加强城建部门的综合管理职能,协调好部门之间的关系,各方配合,互相支持。要加快制定和完善我省的城市建设管理规章、条例,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城市建设管理法规体系。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开展对城建城管监察人员的培训,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塑造文明执法队伍形象。 
  19、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积极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严禁乱倒、乱扔、乱吐、乱贴乱画、乱占道、乱搭盖、乱摆摊设点现象。要加强工商管理,加强建筑工地和渣上管理,积极推行路段清扫责任制和“门前三包”责任制。要引人市场机制,组建清扫保洁公司,使城市公厕管理和固体废弃物收运、处置的工作逐步走上市场化的轨道。要努力提高环卫工作的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稳定环卫职工队伍。要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以及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对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项目要从严控制。对非法侵占的要严肃处理。 
  20、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养护、维护的规章制度和检查监督办法。确保城市道路、桥涵川:水、防洪、照明、消防等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加强供水管网的维修,保护水源和搞好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提高供水质量。加强对燃气市场的管理,保证燃气安全。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和公交车辆的维修保养,逐步淘汰有碍观瞻的破旧车辆,为市民正常工作、生活提供交通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开挖或占用道路、桥涵、排水管道,不得擅自实施危害防洪、燃气安全以及消防等设施的任何作业。确需占用、开挖的,须经市政公用部门批准,并缴纳占道费或修复赔偿金后方能进行。要加强对市政、燃气、园林等企业的资质审查,强化行业管理。 
  21、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城市建设的所有项目,必须严格按建设程序的要求执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报建和招标制度。要开展经常性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特别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 
  五、努力拓宽资金渠道,增加城市建设投入 
  22、城市建设要上水平,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投入。要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既加大政府投资的力度,又要把市场机制引进城市建设中来。坚持。,财政投入,市场补偿,有偿使用,合理计价”的城建投资改革方针,解放思想,积极开拓,广辟城市建设资金来源。 
  23、要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列入预算,分步实施。到2oo0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应达到7%以上。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省统筹用于城建的资金,应随全省基本建设投资的增大而逐年有所增加。要提高城建资金的使用效益,力争投入少,建设快,效益好。 
  24、广辟资金来源,建立健全多渠道投入机制。要加快发展城市经济,增加地方税收,增强自身财力。要节省开支,集中财力搞建设。要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利用外资。有些新建项目可采取BOT投资方式,也可争取直接利用国外政府贷款;有些建成项目,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外方转让经营权,把存量的国有资产变为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建设原则,动员社会捐资、集资搞城市建设。要清理地产收益,用好城市人口增容费收入和市政配套费等城建系统的规费收入。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道路和公路结合部的改建、拓宽在资金上给予补助。各城市都要积极争取国家投资,有计划地发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债券,筹集社会资金。要选择几个经济效益较好的市政公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创造条件争取上柜、上市。 
  25、逐步建立良性循环的投入产出机制。要转变观念,拓宽筹资建设思路,摆脱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一些思想束缚。不能把公用事业等同于福利事业。有些城建项目要从单纯建设项目逐步变成经营项目,从收费还贷转向产业经营,建立起自筹、自借、自还、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逐步把公用事业办成有活力的产业。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等市政设施,由城市财政投入和向社会筹资进行建设,其常年运行费用由垃圾产生、污水排放者合理负担。 
  26、加强城市建设资金的省级宏观调控。凡是国家和省政府以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出台的筹资、收费政策,要按标准收足,未经省里批准,不得擅自减免。各地城市维护建设税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保证用于城市建设,不得挪作它用。省里集中安排使用的资金,要重点用于补助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骨干项目和基础较薄弱地区的城市建设。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占道费等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以规范,并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逐步提高。 
  六、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城市的精神文明建设 
  27、大力加强市民教育,提高市民素质。要把加强市民教育、提高市民素质作为中心环节来抓,使建设城市、管理城市施!建文明城市变为全体市民的共同目标、共同责任、共同实践。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要从中、小学生文明教育抓起,并将教育活动深入到千家万户,不断提高市民的社会主义道德水准和文明素质,进一步规范市民的行为。要加强文化建设和文化市场管理,大力发展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卫生、体育事业,不断提高市民的文化素质、技术素质和身体素质。 
  28、深入持久地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把“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不断引向深入,集中解决文明言行、环境卫生J已务质量、交通秩序方面的问题。继续广泛地开展文明家庭、文明楼栋、文明单位、文明系统、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街道创建活动;以及军民共建活动等。城市市政公用等行业是城市的窗口行业,要把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作为窗口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使“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真正成为窗口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要继续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关键岗位服务规范”,通过开展规范化服务活动,提高行业文明服务的整体水平。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为创建文明城市创造良好环境。在重点抓好窗口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要认真抓好其他行业和部门特别是领导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 
  29、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监督作用。要持续抓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规的宣传,倡导、普及城市文明公约,建立健全市、区、街、居委会四级宣传网络,使宣传工作深入到各行各业、各个角落,引导和组织全体市民积极参与对城市公共社会事务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不断增强市民的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创建文明城市的宣传力度,真正做到全民参与、全民共建。要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对创建工作无动于衷、抓得不力的单位进行新闻曝光,加强舆论监督。 七、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文明城市创建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30、创建文明城市是一项涉及到各行各业的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创建文明城市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一把手必须亲自过问,市长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包括书记在内的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由各级文明委、城建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充实和加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班子,为创建文明城市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建立起“统一领导,整体联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块抓条保,区域共建”的管理体制。 
  31、抓紧制定创建文明城市标准和城市建设管理的考核指标体系,把城市建设管理纳入经常化、法制化、科学化轨道。要建立城市建设和管理目标责任制,强化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目标管理,严格奖惩兑现。要把城市一定时期的发展目标纳入对政府政绩的考核指标中,促进城市建设管理上台阶、上档次。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目标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并下达,一并考核、奖惩。今后省委、省政府坚持每两年进行一次城市建设管理和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执法检查。 
  32、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狠抓落实。同时,各地要参照本《意见》精神,认真抓好小城镇的规划、建设、管理,逐步搞好文明城镇和文明村、组建设。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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